国际贸易纠纷案例分析
一、    国际贸易纠纷的定义
国际贸易纠纷:就是指贸易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或侵权等的纠纷。
二、    美日汽车贸易战案例
(一)美日汽车贸易摩擦由来己久
日本美国出口汽车早就受到的自动出口限制。1977年到1981年,美国汽车产量下
降三分之一,进口汽车比例从18%提高到25%O 1980年三大汽车公司共亏损40亿美元。
美国与日本谈判,日本由于害怕美国实施更严厉的进口限制而“同意”限制汽车出口。
美国汽车生产者利用1981-1985年这段时间降低保本点和提高质量,但是成本节约没
有传递给消费者。日本也通过出口汽车赚取高额的利润,最大的损失者就是美国的公众,
他们必须为国内外的汽车支付可观的高价。自1985年来,美国一直没有要求续签进口自
动限制协议,但日本单方面限制了汽车出口以避免与美国有更多的贸易摩擦。
到了 80年代末,日本加大了在美国所谓“移植工厂”投资汽车生产,这种由一国向
其出口目标市场投资以避免贸易摩擦和未来贸易冲突的投资方式被哈格韦惕(Bhagwait)
称之为“替代投资”。到了 1991年日本占领了 31%的美国汽车市场(18%通过进口,13%
通过在美国生产)。从那以后由于美国汽车生产者效率的提高和日本汽车在美国价格的提
高。日本汽车所占市场份额才降到了 27% (1993年)。
(二)美日汽车贸易摩擦烽烟再起
1995年5月16 0,美国政府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
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日本进口的豪华轿车征100%关税。美国指出,1993年7
月日本曾经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问题,但实际上一直拒绝与美国谈判。日本产汽车在
美国市场占有25%的份额,而美国产汽车在日本市场只有1. 5%的份额,在汽车部件贸
易上,美国对世界其他国家有51亿美元的顺差,而对日本却有128亿美元的逆差。根据
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3()1和304条款,美国作出上述决定。美国说它并不谋求固
定的市场份额,而是要日本向全世界的汽车商开放市场,它不想迫使日本企业购买外国汽
车部件,而是要日本的汽车市场在透明度和真正竞争的状态下运转。
日本政府于1995年5月22日向WTO提出要求磋商。日本政府指出,美国政府的决
定已经给日本造成了以下影响:1.08亿美元的货物停止装运或改运其他国家,减少了 933
万美元的生产计划。日本认为美国的决定违反了 GATT第1条、第2条和第23条。、美国
宣布的税率大大高于美国关税减让表承诺的汽车2. 5%的约束关税率。日本指出,双边
谈判之所以没有取得成果,是由于美国坚持要求固定的市场份额。日本指出,它的汽车市
场是开放的,1995年头4个月,其汽车进口量比1994年同期增加了 42%,美国汽车的问
题是其制造商没有造出符合日本汽车市场需要的车辆。双方经过两轮谈判,于1995年6
月28日达成谅解,1995年7月19日通知WTO。
汽车零部件行业双方协议的基本内容如下:美国取消对日本汽车征税的决定,日本政府采取措施保证
口本商人能自由销售外国汽车,鼓励外国汽车制造商在口本谋求市场份额;采取措施扩大
日本汽车制造商购买外国产的汽车部件的机会;在维持机动车辆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同
时,放松管制以改善外国汽车部件在日本汽车售后市场的准入;对上述措施实施情况的评
价应根据客观的标准,该标准不是给未来的交易规定具体的数字,而是衡量过去进展的
长安深蓝sl03标准。两国将每年就此举行磋商。
这涉及世界贸易中的一个原则问题:美国依据“301条款”进行报复的单边性与世界
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多边性是否相容?简言之,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
出决定之前,是否有权单方面作出制裁决定并实施制裁措施?
出于对美国单边报复制度的不满,1998年11月25日,欧盟根据WTO规定起诉了美
国,认为“301条款”与WTO的相应规定不符,造成了欧盟利益丧失或受损,也损害了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
(三)    裁决
专家组最终裁决,美国不可以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单方面确定制裁
措施,但“301条款”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这一裁决,
使得美国事实上仍然可以运用“301条款”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和威胁,尤其是对世
贸组织的非成员国进行单方的制裁。
(四)    点评
中国入世后,虽然我们将来面对的贸易争端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框架下获得相
应的解决,但也要注意诸如美国实施“301条款”这样的单边制裁行为对我们的危害。在
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应据理力争,联合其他受到损害者共同提出申诉,根据世界贸易组织
解决争端的多边机制维护中国的利益。
三、动物保护案
(一)案由
海龟是被70年代《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入最高级别保护的濒危珍
稀动物。以往,海洋拖网捕虾作业中对海龟的误杀是这一珍稀动物生存的最大威胁。为了
保护珍稀的海龟,美国国会在1973年通过的《濒危物种法案》中将各种占有、加工、加
害为海洋拖网捕虾所误害的海龟视为非法。1989年美国在这一法案的修正中乂增加了推
动其他国家使用既能够提升海虾捕获量,又能使误入捕虾网的海龟得以逃生(逃生率97%)
的海龟排离器(TED)的条款(609条款)。该条款的含义是,推动其他国家使用TED提
高海龟的保护程度。在一定的海域内,如果某国的捕虾网上没有使用海龟排离器,或没有
达到美国保护海龟的标准,美国将禁止从该国进口捕获的野生虾及虾类制品。1996年美
国又将这一禁止扩大到一切国家,由此引发了贸易争议,2()多个国家向世贸组织提出申
诉或作为第三方介入。申诉方认为,美国立法保护海龟值得肯定、支持,但若其他国家没
有类似立法,美国便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捕获的野生虾类产品,属于国内法律域外适用的
单边行为,危害了多边自由贸易的原则,并给其他国家造成了损失。
(2)裁决
贸易争议解决机构成立的专家组拒绝了世界许多动物保护与环保组织提供的佐证意
见(协助报告),判定美国败诉,其609条款违背了世界自由贸易原则,不能援引GATT
中“有效保护可耗竭天然资源”的条款而例外,必须予以修改。经美国上诉,1998年10
月,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并未同意专家组的意见,认为专家组不能拒绝其他国际组织的协
助报告,美国援引“可耗竭天然资源”的条款成立,但在执行中存在着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过于武断,违背了 GATT的精神。
(3)点评
这个案例的关键是,美国采用贸易交叉制裁来强化环境保护是否合法,而问题的另一
方面是保护环境是否己经成为一种贸易壁垒形式。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
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
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
险,使货物受损。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
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
使玉米变质,
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丰田赛纳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
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3万元左右的二手车(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
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
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
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U公司不能从保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己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
输货物在运
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
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
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
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
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乂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案例2J
(1)    保险标的物为301千公升意大利红餐酒
(2)    货物包装为21.5千公升新胶标准集装箱:葡匐酒是由卖方负责装箱四门四座敞篷跑车
(3)    SGS公证行出具之《重量和质量检验证书》证明:301千公升葡萄酒平均装在14个20英尺集
装箱内,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
(5)    投保险别为一切险,适用的具体条款为1/1/82《协会保险条款(A)》;
(6)    2000年11月17 口中国某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检验认定其中两个集装箱外部附有腐蚀品标识,
并于2001年9月1日出具《卫生证书》认定:该批干前萄酒原液使用带有腐蚀品标识的两个集装箱装美日汽车
运,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作销毁处理。
问题: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
答:保险人可以拒赔。
理由:本案中集装箱本身即是货物的包装,本案标的物是散装葡萄酒,其包装物就是集装箱本身;“包
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应解释为:除了集装箱或托盘之外,还应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
积载。至于SGS公证行的检验证书之“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的结论,仅涉及
散装酒类的运输安全与合适问题,未提及其卫生安全方面的内容。而食品货物除了其运输安全外,更
重要的是其食用安全。两个集装箱因外部有腐蚀品标识被检疫机构确认为违反国家卫生法规,因而其
包装因不符合食用安全的规定,属于-包装不当至为明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第4.3款规定: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
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
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场合。
第5.1规定: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因下述原因所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5.1.2船舶、驳船、
运输工具、集装箱和托盘对安全运输保险标的不适合,在保险标的被装上船当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
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合有私谋。
涉案事故属于条款第4.3款及第5.1款规定的保险除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