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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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生,**,******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兰博基尼最好的跑车
被告:**,*,*********生,**,******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明霞、**,系*********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住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
住址:*********双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第三人***************(以下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新换车连锁原告诉称:**********16:30,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将车牌号为云A3××**的兰博基尼盖拉多跑车出租给原告使用,双方约定租金3000元/天,暂定租赁天数为20天,原告方向第三人支付了60000元租金及38000元押金,第三人法人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当日17:30,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在杭瑞髙速K2162+900米处(***境内)与被告**驾驶的云Q9××**小型驾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驾驶的车辆遭受重大损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
责任。当日21:36云A3××**小轿车被送至**********厂房内进行维修,并于**********维修完毕,维修期间共计26天,维修费共计30万元,该费用已由第三人支付结清。根据原告与第三人订立的《汽车租赁合同》原告多次与第三人协商赔偿金额,并于**********与第三人协商一致,由原告方向其支付90000元(按照30万元维修费的30%计算)折旧费,第三人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原告实际向第三人归还车辆的时间为**********,因此产生的租金为78000元,其中6万元原告已于租车当日支付,超出18000元款项已由第三人从原告押金中直接扣除。原告认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租赁的车辆未能按照原告的目的得以使用,维修期间的租金并不因本次事故而豁免,原告因此遭受租金损失78000元;同时因本次事故导致涉案车辆遭受重大损失,且涉案车辆为昂贵的兰博基尼跑车,原告因此赔付了90000元折旧费;被告**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驾驶的车辆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168000元的实际损失,该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据此,原告现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依法提起诉讼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合计168000(具体为:①租金损失26天×3000元/天=78000元;②原告方向租车公司赔偿的车辆折旧费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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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第一点,关于原告所主张的租金损失,本案案涉车辆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被告是承担的是应该是产生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原告并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主张该费用。第二点,原告所主张的折旧费是**合同而产生的,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被告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对被告不应该产生约束力。此外,该折旧费是什么性质,如果是违约征信是该违约金的性质,该违约金远高于了法律的规定,还有是折旧费,如果折旧费是交通事故的间接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财产范围的规定没有把贬值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即使原告主张贬值损失,该损失应该也是由车辆评估机构进行贬值的评估,确定了事故受损修复后的贬值程度,本案的被告才应该承担该贬值损失。所以原告所主张的折旧费没有法律和***。第三点,即便是被告对原告具有赔偿责任,因为本案的被告**在被****处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就是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所以被告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应该由****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按照比例由商业险赔付。
拉线油门被告******辩称:第一,原告请求我方支付租金损失、支付车车辆折旧费、承担诉讼费,没有***和法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所主张的并不是法定的赔偿范围。第二点,根据我方向被告**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
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以上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被告**所驾驶的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填写投保单前我方向其提供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且针对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内容以及投保单所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进行了详细说明,投保人在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签字确认,免责事项说明书合法有效。第二点,对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我方已根据法律规定包干修复定损,赔偿协议的约定,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和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完毕所有赔偿义务。第三点,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与我方无关,原告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向答辩人主张支付租金损失、车辆折旧费没有任何***和法律**,缺乏请求权基础。第四点,我方合理怀疑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存在虚假性,原告根据该合同向答辩人主张支付租金损失、车辆折旧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本案中,被答辩人提供其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作为证据,并据此向答辩人主张租金损失、车辆折旧费,但经核实,车辆云A3××**所有人
为***,并非本案的第三人。其二******************,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经核实,从第三人*****出发到交通事故发生地约190公里,其行程需要两个小时才能到达。然而原告提供的材料显示,原告从签订租赁合同后到事故发生地仅用了一个小时,其三,*****************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租金及转账凭证显示,第一小点,原告提供的收条记载收到现金44000元,然而原告仅提供支取4万元现金的**,剩余4000元支取**未能提取,且该**发生在**********,与原告租车整整相差七天之久。第二小点关于租金16000元的转账**,该转账时间为**********晚上23:42,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下午17:30,原告在开走涉案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再向第三人支付租金,及其不符合常理,且第三人在未收到上述160000元时,就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并让原告将昂贵的兰博基尼跑车开走,极其不符合交易习惯。综上所述,对于此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我方履行完毕所有赔偿义务。原告无视包干修复、定损赔偿协议的约定,又**与我方无关的汽车租赁合同向答辩人主张支付租金损失、车辆折旧费,无任何的***和法律**,缺乏请求权基础,应依法驳回。
经审理,**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将车牌号为云A3××**的兰博基尼盖拉多跑车(车主为案外人***)出租给原告使用,双方约定租金3000元/天,租赁期间自*********************,原告方向第三人支付了60000元租金及38000元押金,第三人的法人向原告出具了手写的《收条》一份。当日17时30分,被告**驾驶的云Q9××**小型轿车,行驶至杭瑞髙速K2162+900米处(***境内,**方向)处时,其车头与原告**驾驶的云A3××**号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云Q9××**号车乘客***轻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次事故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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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21时36分,云A3××**小轿车被送至**********厂房内进行维修,并于**********维修完毕,维修共计26天。**********,云A3××**小型轿车车主***与***********************及******达成包干修复定损赔偿协议,约定包干维修费共计300000元,此后,***********************于**********、***********两次向上述******支付交强险2000元及商业险298000元。**********,原告与第三人协商一致,由原告方向其支付90000元(按照30万元维修费的30%计算)折旧费,第三人向原告出具了该公司法人手写的《收据》一份。原告实际向第三人归还车辆的时间为**********,因此产生的租金为78000元,其中60000元原告已于租车
当日支付,超出18000元款项已由第三人从原告押金中直接扣除。
原告驾驶的云A3××**号小型轿车性质为非营运车辆。
被告**驾驶的云Q9××**车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商业险限额2000000元)。该车的登记车主为案外人**,该车辆系家庭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