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公安 道路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2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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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励小康徐宁孙轶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统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当事人】张统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张统昌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王国平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国平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国平
【代理律所】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统昌
【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本院观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小客车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小客车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
【权责关键词】合法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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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小客
车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小客车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小客车更新指标。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张统昌于2016年4月5日申请并取得更新指标,该指标有效期截止于2016年10月5日。市交通委针对小客车更新指标的使用等规定以及注意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符合法定程序。张统昌未在该时间节点之前使用该更新指标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对此亦未提出正当合理的理由和证据。市交通委认定张统昌超过6个月未使用小客车更新指标,视为自动放弃,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统昌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张统昌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张统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01:32: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张统昌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客车(号牌号码:xxx)出售,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2016年4月5日,张统昌登陆北京市小
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同日,市交通委对其申请予以审核通过。张统昌获得过户后依申请产生的小客车更新指标。张统昌的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载明,该小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2016年10月5日,请您在有效期内办理完成车辆更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之后,张统昌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市交通委认定张统昌自取得小客车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应视为自动放弃小客车更新指标,张统昌的小客车更新指标未使用、已失效。张统昌对市交通委的认定不服,直接提起本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市交通委承担本市城乡交通统筹发展、落实本市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责任,是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具有对涉及本市小客车指标事项的管理职责。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小客车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小客车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小客车更新指标。本案中,张统昌于2016年2月2日出售其名下小客车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于2016年4月5日,登录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
系统提交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取得小客车更新指标。其应当自取得小客车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但张统昌未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对此亦未提出正当合理的理由和证据。且市交通委已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对相关规定进行了公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市交通委认定张统昌超过6个月未使用小客车更新指标,视为自动放弃,并无不当。张统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统昌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统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因其属于政府发出禁令追逃人员,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指标作废,不属于其本人自愿放弃,市交通委只履行正常的通知义务,没有明确不可抗力的处理办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条不可抗力条款,张统昌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张统昌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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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2020)京02行终1244号
北京市小汽车摇号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统昌。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某某首发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先忠,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国平,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统昌因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所作小客车更新指标审核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6行初343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统昌向一审法院诉称,2015年4月23日,我因在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聚众斗殴被北京
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于2016年在网上通缉。2016年4月,我的委托代理人张总昌去车管所办理汽车过户,汽车卖掉后我获得更新指标。2016年9月,我的委托代理人至车管所办理汽车落户手续时,车管所告知因我为网上在逃红名人员不能办理汽车落户,车管所不予办理。2016年10月5日我本人名下的小客车更新指标作废。2016年10月19日,我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18日,我刑满释放。我认为,本人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小客车指标作废,不属于我本人自愿放弃,小客车指标是我本人私有财产,指标与刑事案件没有必然联系,市交通委应归还属于我名下的小客车指标。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回属于我本人名下的小客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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