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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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扶检,*,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学,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新霞,*,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特斯拉实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再绪,新化县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扶检因与被上诉人伍新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扶检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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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合同款2.7万元,系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明知涉案车辆存在风险,仍自愿签订协议,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一、一审法院对涉案合同的效力没有进行分析认定。上诉人认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及质押车辆(债权附属物)交接免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不是车辆买卖关系,但认定是一种非典型的合同,定性为合同纠纷。既然是合同纠纷,就首先应当认定合同的效力。2021年1月9日,在上诉人告知被上诉人涉案车辆存在的风险后,双方签订了《质押债权转让及质押车辆(债权附属物)交接免责协议》,该协议约定∶自2019年1月9日16点58分起,车辆起亚K3车牌号湘LA××**、发动机号×××17的车辆,由移交人扶检交于接收人伍新霞。免责协议第1条约定:自2020年1月9日17时起,上述车辆的所有、罚分、事故由接收人伍新霞负责,交付使用后发生的所有、罚分、事故与原车辆的车主和移交人无任何关联。第4条约定∶本车辆在交付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因质押车辆灭失、被盗抢、交通事故、以及国家关于机动车管理的政策和机动车的状态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以上全部风险责任在车辆交付后由接收人全部承担。第5条约定:该车辆转押后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章以及一切违法犯罪,以及被盗、被
抢、被偷都和移交人无关,接收人自行做好安全措施。签订免责协议当天,被上诉人通过、支付宝向上诉人支付了购车款42800元后,即将涉案车辆开回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上诉人、被上诉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双方签订的免责协议合法有效,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并且上诉人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二、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明知涉案车辆系抵押车辆,伍新霞不能依据协议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不能达到车辆买卖的目的而要上诉人承担返回合同款,系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正因为双方明知是抵押车辆,所以协议中对车辆过户没有约定,故本合同的目的是转移车辆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上诉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将车辆交付给被上诉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达到。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实不存在,系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本案中,上诉人收钱后将车辆交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付款后收车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三、签订免责协议前,上诉人已告知其风险,被上诉人自愿承担该风险,该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2021年7月5日晚,被上诉人将涉案车辆停放在新化县上渡街道办的五间房宾铭斜对面,车被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拖走,应由被上
诉人自行承担损失。在签订免责协议前,上诉人已经将涉案车辆存在的风险告知被上诉人,并且免责协议里也写明了涉案车辆存在的风险,被上诉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明知涉案车辆存在风险后,仍与上诉人签订免责协议,表明其自愿承担涉案车辆存在的风险。因此,涉案车辆被拖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形成的是车辆转质的关系,涉案车辆被贷款公司拖走,被上诉人伍新霞丧失对车辆的占有及使用的权利,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认定上诉人扶检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对本案作出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实际上,上诉人收钱后将车辆交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付款后收车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明知涉案车辆存在风险,仍与上诉人签订免责协议,表明其自愿承担风险,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而一审法院认定因上诉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合同款2.7万元系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望贵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伍新霞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质押债权转让及质押车辆(债权附属物)交接免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伍新霞支付款项的目的在于对涉案车辆的占有和使用,上诉人扶检将车辆转押给伍新霞的目的在于通过转让车辆的占有和使用权获取利益。双方之间不存在质权转让的法律关系。质权具有从属性,质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的附属性决定了其脱离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没有价值。本案中,并无该质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存在,故双方不存在质权转让的法律关系。本案在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已明确,因被上诉人没有对车辆进行严格的审查,对损失亦存在过错,被上诉人承担了15800元的损失,只判令上诉人承担27000元的损失。本来被上诉人不服,因自己当时法律意识不强,本着花钱买个教训、息事宁人的态度,才没有上诉。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伍新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428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其他损失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江铃陆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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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扶检从事二手车买卖,原告伍新霞经人介绍到扶检处看车。2021年1月9日,伍新霞与扶检签订了《质押债权转让及质押车辆(债权附属物)交接免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自2021年1月9日16点58分起,车辆起亚K3、车牌号湘LA××**、发动机号×××17的车辆由移交人扶检交予接收人伍新霞;2、自2021年1月9日17时起,上述车辆的所有分、事故由接收人伍新霞负责。交付使用后发生的所有、罚分、事故与原车辆登记的车主和移交人无任何关联;3、车辆在交付前使用公里数为4.95万公里;4、交付车辆以实际查看为准,车钥匙1把,行驶证;5、交付车辆在交付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因质押车辆灭失、被盗抢、交通事故、以及国家关于机动车管理的政策和机动车的状态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以上全部风险责任在车辆交付后由接收人全部承担;6、该车辆转押后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章以及发生一切违法犯罪,以及被盗、被抢、被偷都和移交人无关,接收人自行做好安全措施。协议签订前,扶检明确告知伍新霞,该车存在所有权人赎回的风险。伍新霞在协议签订前向扶检支付了2800元定金,协议签订后支付了40000元。扶检收到款项后,将涉案车辆、车钥匙及行驶证交付给伍新霞。该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为案外人廖飞军。伍新霞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车辆购买了车险,还为该车装配了GPS系统。2021年7月5日晚,原告伍
新霞将车辆停在新化县上渡街道办事处五间房宾馆斜对面,第二日早发现该车不见了。原、被告均认可涉案车辆被车辆所有权人廖飞军的债权人某贷款公司拖走。之后,伍新霞请求被告扶检退款无果,遂诉至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