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鹏汽车”因“格式条款”被处罚!
冤!“⼩鹏汽车”因“格式条款”被处罚!
【据⽹络信息】
2022年4⽉12⽇,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处罚〔2022〕2094号》决定对北京⼩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鹏”)予以⾏政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格式条款约定在⼴州仲裁委员会进⾏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当事⼈构成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处罚办法》第⼗⼆条第⼀款第(三)项(第⼗⼆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等的,应当以显著⽅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责令当事⼈改正违法⾏为,并决定处罚:警告,3000元。
当事⼈主要从事⼩鹏牌汽车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消费者可以在⼩鹏汽车APP线上选购或线下实体店选购车辆。消费者购买车辆时需与当事⼈签订《⼩鹏汽车购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由⼴州⼩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并由当事⼈在销售车辆过程中重复使⽤。
协议第⼗三条:“本协议应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引起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切争议,双⽅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未协商⼀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州仲裁委员会进⾏仲裁,仲裁语⾔为中⽂。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均有约束⼒。” 该内容部分⽂字使⽤加粗、下划线作出提⽰。
【陈律师观点】
⼀、表⾯看,该处罚有理有据;但却是违法的
(⼀)没有正确适⽤法律
1、仲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九条规定的5种争议解决途径之⼀
该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所以,北京⼩鹏在合同中约定仲裁为争议解决⽅式是合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
2、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
该处罚的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处罚办法》虽现⾏有效,却只是⾏政规章,层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下,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当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不⼀致甚⾄相反时,肯定应当适⽤上位法。
3、诉讼与仲裁互为排除,是法定排除
这种排除是国家的顶层制度设计,是法定排除,不是经营者的排除,更不是恶意排除,全世界的诉讼与仲裁都是在法律上互为排除的。
(⼆)没有事实依据
1、“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和负担”只是假想
仲裁不⼀定限制或削弱了消费者权益,更难说“侵害消费者权益”。
仲裁的⼀裁终局,免除了诉讼的⼀审、⼆审、再审的讼累,时间成本、费⽤成本都⼤为降低;
仲裁推崇当事⼈⾃治,可以约定仲裁地和仲裁⽅式,并不是必须从北京到⼴州仲裁;
⼴州仲裁委员会在全国⾸家实⾏远程电⼦化仲裁程序,多年前就可以线上远程受理及处理,当事⼈完全可以在北京⾜不出户地完成整个仲裁程序,⽐诉讼省事得多;
有仲裁员介绍,从⼴州仲裁委员会官⽹可查到其收费标准,收费亲民化,最低每案仅收40-100元仲裁费
2、仲裁条款只是备⽤
争议并不⼀定实际发⽣,即使发⽣,也极⼤可能协商解决,不是⼀定要到仲裁,它被实际应⽤的机率很低。
3、北京⼩鹏作了明确提⽰
协议该部分⽂字使⽤加粗、下划线提⽰。
(三)⾏政机关⽆权否认仲裁协议的效⼒
按照《民法典》第⼀编第六章的规定,只有⼈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才是当事⼈对合同效⼒有争议时的处理机关,且只能是当事⼈起诉或申请后才会对有争议的合同的效⼒进⾏审查并裁判或裁决,不会主动去审查去处理。
⾏政机关以⾏政处罚的⽅式主动确认仲裁协议的“⾮法”性,是典型的⾏政权滥⽤,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是违法的。
⼆、⾏政机关应当依法执法,要与法律⼤环境⼀致
(⼀)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是稳定的、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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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效、⽆效、被撤销或者终⽌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的效⼒”。
可见,法律对争议解决条款是⾼度保护的,不允许随意否定。
2、⼈民法院对仲裁案件进⾏司法审查时,对关联案件的申请都是否定
上海宝马展有⼈去⼴州市中级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协议⽆效,被驳回了。
有⼈去北京市第四中级⼈民法院就共享单车约定仲裁⼀事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也被驳回了。
⾄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仲裁、⾦融合同约定仲裁等,都有⼈去⼈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都被驳回了。
(参见(2022)粤01民特75号、(2022)粤01民特170号、(2022)粤01民特174号、(2022)京04民特99号民事判决)
朗逸宝来哪个好(⼆)格式条款是很多⾏业的普遍做法、⾏业惯例,对它妖魔化,会严重⼲扰正常交易秩序
共享宝马1、格式条款应⽤⾮常⼴泛
⼤家都知道,格式条款是为了提⾼交易效率和交易质量⽽在很多⾏业、企业⼴泛地重复地使⽤的合同,特别是银⾏、房地产、汽车等⾏业,⼏乎完全是格式合同。
2、消费者在交易当时对格式条款极少抵触
在实际交易当时,⼈们对格式条款⼀般并不抵触。
如果消费者对具体条款有异议,通过⼿写来修正、完善、补正等。
但是,这种做法并不多见,⼀般消费者不会去过多要求销售者、服务者的合同,⽐如购买汽车时,消费者关⼼的是品牌、配置、价格、款式、颜⾊、交车时间、贷款条件等。⾄于争议解决⽅式及提⽰的⽅式、程度,不太会特别讲究,更不会去苛求。就像⼈们在结婚前⼀般不会签订财产约定协议、健康时不会写遗嘱⼀样。
(三)本案仲裁条款不因⾏政处罚⽽失效
北京⼩鹏约定⼴州仲裁,在民法意义上、仲裁法意义上,都是完全有效的仲裁协议。不管⾏政机关怎么处罚、处罚是有效还是被⾏政复议或⾏政诉讼所否认效⼒,将来该协议所覆盖的汽车买卖合同⼀旦有争议,就只能仲裁,不能诉讼。
(四)多元化争议解决,是发展⽅向
近些年,国家⼤⼒提倡、积极推⼴多元化争议解决⽅式,仲裁、调解都在争议解决中发挥重要作⽤。2017年以来,最⾼⼈民法院密集出台与仲裁司法审查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件,既细化了此前争议较⼤的裁判规则,同时还创设了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归⼝审理制度及报核制度,⼒求进⼀步提升司法⽀持仲裁的⼒度。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业、企业顺应历史潮流,在格式合同中⼴泛约定争议解决⽅式为调解或仲裁。
为什么要约定仲裁?这是因为,仲裁有当事⼈⾃治、保密、快速、便捷等优点或特点,不会像诉讼那样要历经⼀审⼆审再审,更不会被媒体炮轰,从⽽尽快地解决争议,不使争议发酵、局⾯复杂化,使商誉及与消费者的关系受损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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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百年变局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市场监管与促进消费、维护经营者经营权及保障消费者权益?
这是要有⾏政智慧和⾏政艺术的,要深刻领会法律的宗旨,⽽不要拘泥于单个的法条,尤其不能固守于本部门的规章⽽对上位法⽆视、⽆感。
在新冠疫情造成各⽅⾯巨⼤影响的情况下,更要响应国家号召做到六稳六保,搞好政治站位,要着眼于妥善解决已有问题,不要去假想问题。
既然协议内容由⼴州⼩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并由当事⼈在销售车辆过程中重复使⽤,那就不仅是在北京,⽽是在全国的所有⼩鹏汽车销售场合使⽤,所以,咱们⾏政执法者⼀定要审慎依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