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江西党政机关办公⽤房、公务⽤车最新规定来了!
1⽉7⽇,由省政府新闻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办的《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房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车管理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
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房和公务⽤车
有哪些标准?
需要注意什么?
⼜有哪些情况要追责?
《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车管理实施办法》
公务⽤车
【公务⽤车包含哪些】
党政机关配备的⽤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车、应急保障⽤车、执法执勤⽤车、特种专业技术⽤车、实物保障⽤车、离退休⼲部服务⽤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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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对象有哪些】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会、共青团、妇联等⼈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公务⽤车编制要符合这些核定标准】
党政机关公务⽤车实⾏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员编制和⼯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省直机关公务⽤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机要通信⽤车,⼈员编制数100⼈(含)以下的核定1辆,超过100⼈的核定2辆;
2、应急保障⽤车,⼈员编制数80⼈(含)以下的核定1辆;81⼈⾄160⼈(含)的核定2辆;超过160⼈的核定3辆;
3、实物保障⽤车,选择以实物⽅式保障⼯作⽤车的⼈员,按照每⼈1辆在所在单位核定编制。
4、离退休⼲部服务⽤车,离退休⼲部实有数80⼈(含)以下的核定1辆,81⼈⾄160⼈(含)的核定2辆;超过160⼈的核定3辆。
具有独⽴“三定”规定的副厅级省直单位,与机关本级合署办公的,增加机关本级 1 辆应急保障⽤车;未与机关本级合署办公的,每个单位核定 1 辆机要通信⽤车、1 辆应急保障⽤车。小型越野汽车
具有独⽴法⼈资格的⾮驻昌省直下属处级单位,核定1辆⽤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的公务⽤车。
(⼆)各级公务⽤车平台车辆实⾏编制管理,公务出⾏保障供需⽭盾突出需要调整编制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按程序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调整计划,报中央车改办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以租代购(三)各市县党委、⼈⼤、政府、政协四套班⼦机关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车,每个单位核定 1-2 辆的编制。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车应当严格执⾏以下标准】
(⼀)机要通信⽤车原则上应配备新能源汽车。确因⼯作需要的,可以适当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量1.6升(含)以下的⾮新能源轿车或其他⼩型客车。
(⼆)应急保障⽤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型客车,因⼯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作需要、厉⾏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配备公车需注意这些】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 SUV 车型)。确因⼯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部固定⽤车。党政机关确因⼯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车或配备越野车的,必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纳⼊车辆编制管理。乡镇在更新公务⽤车时,⿎励选⽤⽪卡车等适合基层公务出⾏需求的车型。
公务⽤车使⽤年限超过 8 年或 30 万公⾥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经检测仍能继续使⽤的,应当继续使⽤。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审批⼿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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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作⽤车外,党政机关公务⽤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
应当为本机关法⼈,不得将公务⽤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名下。
【这些情况要追责】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员责任:
(⼀)违规核定公务⽤车编制的;
(⼆)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管理监督职责⾏为的。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员的责任: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的;
(⼆)违反规定将公务⽤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名下的;
(三)公车私⽤、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违规使⽤公务⽤车的;
(四)换⽤、借⽤、占⽤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的车辆,或者擅⾃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赠送车辆的;
(五)违规给下级单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的;
(六)挪⽤或者固定给个⼈使⽤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车的;
(六)挪⽤或者固定给个⼈使⽤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车的;
(七)为公务⽤车增加⾼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在车辆维修等费⽤中虚列名⽬或者夹带其他费⽤,为⾮本单位车辆报销运⾏维护费⽤的;
(九)违规处置公务⽤车的;
(⼗)有其他违反公务⽤车配备使⽤管理规定⾏为的。
办公⽤房
【办公⽤房范围】
全省党政机关占有、使⽤或者可以确认属于党政机关资产,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需要设置的基本⼯作场所,办公⽤房由办公室、服务⽤房、设备⽤房和附属⽤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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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维修、处置等管理⼯作。
党政机关,包括全省党的机关、⼈⼤机关、⾏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会、共青团、妇联等⼈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单位办公⽤房安排要符合这些标准】
⼀、应当与使⽤单位签订办公⽤房使⽤协议,核发办公⽤房分配使⽤凭证。
⼆、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积内合理安排使⽤办公⽤房 ,不得擅⾃改变办公⽤房使⽤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超出核定⾯积⼀律移交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调剂使⽤。
三、领导⼲部办公⽤房配各情况应当按年度报同级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各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办公⽤房。
领导⼲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房 ;
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作的,经审核同意后 ,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于标准⾯积的办公⽤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房。
四、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开间等形式。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房 ,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
【以下情况可依规定及时处置利⽤】
党政机关办公⽤房有下列情形之⼀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转换⽤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式及时处置利⽤ :
(⼀ )同级党政机关办公⽤房总量满⾜使⽤需求,仍有余量的;
(⼆ )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房使⽤的;
(三 )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 )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加固改造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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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原因导致办公⽤房闲置的。
【这些情况要追责】
管理部门:
(⼀ )违规审批项⽬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 )不按照规定履⾏调剂、置换、租⽤、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 )为使⽤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房的;
(四 )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房的;
(五 )办公⽤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 )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 )有其他违反办公⽤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单位:
(⼀ )擅⾃将办公⽤房权属登记⾄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 )未经批准建设或者⼤中修办公⽤房的;
(三 )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房的;
(四 )未经批准租⽤、借⽤办公⽤房的;
(五 )擅⾃改变办公⽤房使⽤功能或者处置办公⽤房的;
(六 )擅⾃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机关办公⽤房的;
(七 )为⼯作⼈员超标准配备办公⽤房 ,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房的;
(⼋ )有其他违反办公⽤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起来看看
《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房管理实施办法》全⽂
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进⼀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本实施办法适⽤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会、共青团、妇联等⼈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车、应急保障⽤车、执法执勤⽤车、特种专业技术⽤车、实物保障⽤车、离退休⼲部服务⽤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车。
⽤车、执法执勤⽤车、特种专业技术⽤车、实物保障⽤车、离退休⼲部服务⽤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车。
机要通信⽤车是指⽤于传递、运送机要⽂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车是指⽤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于⼀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于执⾏特殊⼯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实物保障⽤车是指⽤于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岗位的机动车辆。
离退休⼲部服务⽤车是指⽤于离退休⼲部服务保障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车管理遵循统⼀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车实⾏统⼀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为公务⽤车主管部门,履⾏统筹、指导、监督下级公务⽤车管理职责,负责本级公务⽤车管理⼯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省公务⽤车主管部门,统筹、指导、监督全省公务⽤车管理⼯作,负责省本级公务⽤车管理⼯作。
财政部门负责执法执勤⽤车、特种专业技术⽤车的编制和配备管理⼯作。执法执勤⽤车和特种专业技术⽤车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实⾏统⼀编制、统⼀标准、统⼀购置经费、统⼀采购配备管理。
第⼆章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车实⾏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员编制和⼯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车、应急保障⽤车、实物保障⽤车、离退休⼲部服务⽤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车编制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车、特种专业技术⽤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省直机关公务⽤车编制核定标准为:1、机要通信⽤车,⼈员编制数 100 ⼈(含)以下的核定 1 辆,超过 100 ⼈的核定 2辆;2、应急保障⽤车,⼈员编制数 80 ⼈(含)以下的核定 1 辆; 81⼈⾄ 160 ⼈(含)的核定 2 辆;超过 160 ⼈的核定 3 辆;
3、实物保障⽤车,选择以实物⽅式保障⼯作⽤车的⼈员,按照每⼈ 1 辆在所在单位核定编制。
4、离退休⼲部服务⽤车,离退休⼲部实有数 80 ⼈(含)以下的核定 1 辆,81⼈⾄160 ⼈(含)的核定 2 辆;超过 160 ⼈的核定 3 辆。
具有独⽴“三定”规定的副厅级省直单位,与机关本级合署办公的,增加机关本级 1 辆应急保障⽤车;未与机关本级合署办公的,每个单位核定 1 辆机要通信⽤车、1 辆应急保障⽤车。
具有独⽴法⼈资格的⾮驻昌省直下属处级单位,核定 1 辆⽤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的公务⽤车。
(⼆)各级公务⽤车平台车辆实⾏编制管理,公务出⾏保障供需⽭盾突出需要调整编制的,按照分级管理
原则,按程序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调整计划,报中央车改办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三)各市县党委、⼈⼤、政府、政协四套班⼦机关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车,每个单位核定 1-2 辆的编制。
第七条因⼯作需要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偿捐赠或中央⽆偿调拨车辆,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接收车辆。
第⼋条因新成⽴机构、⼈员编制增加等原因,确需新增车辆编制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标准要求予以核编。
第九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车应当严格执⾏以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