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周深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7
【案件字号】(2021)湘12民终26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冷旗帜周晓欧晓林
【审理法官】冷旗帜周晓欧晓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雪;周深培
【当事人】李雪周深培
【当事人-个人】李雪周深培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雪
【被告】周深培
09款宝马3系小型越野汽车【权责关键词】鉴定意见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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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周
深培同意支付李雪交通费赔偿款并当场支付李雪交通费赔偿款3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本案中,从李雪车辆受损部位和车辆维修金额来看,本次交通事故较轻,结合本地区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把握标准,一审法院未支持李雪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及相关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雪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汽车贷款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雷克萨斯lx300【更新时间】2022-08-21 10:55: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8月30日上午10时06分,周深培驾驶湘A4××××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倒车时,与李朝军停放在该路段中间行车道
的湘NF××××号小型轿车打开的右侧后门相撞,造成湘NF××××号小型轿车右侧后门局部凹陷受损、湘A4××××号小型越野客车右后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当事人周深培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朝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湘NF××××号小型轿车在怀化丰田汽车4S店更换了受损车门,周深培的湘A4××××号小型越野客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李雪本次修车费用3114.81元全额理赔。 2021年8月31日,李雪委托湖南俊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后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评估,该鉴定评估公司认定“发生整形修复后的车辆仍留下明显的修理痕迹,所做的油漆的差和厚度与原厂技术标准有明显差异及维修记录的保存对车辆的转让有一定影响,同时标的车辆修复以后的密封性、经济性均会比事故发生前降低和贬值,结合勘查标的车辆的实际状况及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坏程度及换件项目,确定本次事故对标的车造成的事故贬值系数为6%”,并按现行市价法作出鉴定意见为:委鉴车辆因事故并维修后造成车辆贬值损失约5180元。李雪为此花鉴定费3000元。李雪、周深培就车辆贬值等相关损失协商不成,致李雪诉诸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后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发生较大的交通事故后才使车辆引起贬值,而本案只是轻微刮擦,这种说法是不存在的,上诉人的车辆被撞击,直接
导致车门严重变形。事故发生后车门已经不能正常关闭,经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怀化丰田4S店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需要更换车门,才拖去4S店更换车门。更换过车门的车子,俨然变成了事故车,去二手市场交易必然会掉价,事故车和正常交易车交易价格肯定也是不一样的,而且原厂的车门和更换过的车门是无法相提并论。可以看原车照片,更换过的车门油漆与车身颜有差异,车辆贬值损失是必然存在的。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所委托的湖南俊和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所出具的报告及勘查情况不符合客观事实,对鉴定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质疑,是错误的。湖南俊和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是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三、上诉人在车辆维修期间,花费交通费300元,虽然未提供票据,但该事实客观存在,希望二审法院酌情考虑。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湖南俊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湘NF××××车辆鉴定评估费的发票,被上诉人质证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核实,鉴定产生的费用被上诉人不承担,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因该证据不影响本案二审审理,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李雪、周深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12民终26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深培。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雪因与被上诉人周深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民初6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一、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后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发生较大的交通事故后才使车辆引起贬值,而本案只是轻微刮擦,这种说法是不存在的,上诉人的车辆被撞击,直接
导致车门严重变形。事故发生后车门已经不能正常关闭,经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怀化丰田4S店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需要更换车门,才拖去4S店更换车门。更换过车门的车子,俨然变成了事故车,去二手市场交易必然会掉价,事故车和正常交易车交易价格肯定也是不一样的,而且原厂的车门和更换过的车门是无法相提并论。可以看原车照片,更换过的车门油漆与车身颜有差异,车辆贬值损失是必然存在的。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所委托的湖南俊和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所出具的报告及勘查情况不符合客观事实,对鉴定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质疑,是错误的。湖南俊和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是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三、上诉人在车辆维修期间,花费交通费300元,虽然未提供票据,但该事实客观存在,希望二审法院酌情考虑。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周深培辩称,希望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李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周深培赔偿李雪车辆发生事故后贬值金额5180元,李雪修车期间的打车费300元,车辆事故贬值报告费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周深培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8月30日上午10时06分,周深培驾驶湘A4×
×××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倒车时,与李朝军停放在该路段中间行车道的湘NF××××号小型轿车打开的右侧后门相撞,造成湘NF××××号小型轿车右侧后门局部凹陷受损、湘A4××××号小型越野客车右后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当事人周深培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朝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湘NF××××号小型轿车在怀化丰田汽车4S店更换了受损车门,周深培的湘A4××××号小型越野客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李雪本次修车费用3114.81元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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