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2020)川14民终982号
【审理程序】宝马750li报价二审
【审理法官】梁丹罗洁孙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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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梅磊;李源;张垒;鲜荣书;吴满良;河北大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刘萍
【当事人】梅磊李源张垒鲜荣书吴满良河北大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刘萍
【当事人-个人】梅磊李源张垒鲜荣书吴满良刘萍 江铃报价
【当事人-公司】河北大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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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文代君韩祯祥陶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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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梅磊;张垒;鲜荣书
【被告】李源;吴满良;河北大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
【本院观点】本案一审判决李源、梅磊连带赔偿张垒、鲜荣书因张利婕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324806.75元,李源并未就此提起上诉,因二审的审理范围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故二审对李源提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作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物证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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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经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李源、梅磊连带赔偿张垒、鲜荣书因张利婕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324806.75元,李源并未就此提起上诉,因二审的审理范围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故二审对李源提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作审查。本案中,当事人对案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赔偿项目及金额均无异议,均认可李源无偿代驾,张利捷无偿搭乘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1、梅磊应否承担案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2、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张利捷死亡的情况下,应否减轻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梅磊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管理人、使用人,对李源驾驶车辆的运行目的地、搭乘人员等具有支配力,李源也正是基于梅磊的相关指示驾驶车辆搭载包含张利捷、梅磊在内的人员前往仁寿;李源代为驾驶车辆也并非为其个人牟利。李源无偿代驾的行为符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帮工性质,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梅磊就案涉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被帮工人不当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梅磊饮酒后联系李源无偿载乘张利捷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该行为彰显
了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也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应该鼓励和提倡,故该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可适当减轻,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该部分责任可扣减20%(344806.75元x0.2=68961.35元)由张利捷自行负担。 综上,上诉人提出不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但鉴于其行为系为他人无偿提供搭乘帮助的好意同乘行为,可酌情减轻其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1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张垒、鲜荣书因张利婕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11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张垒、鲜荣书因张利婕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344806.75元; 二、撤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1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张垒、鲜荣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1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李源、梅磊连带赔偿张垒、鲜荣书因张利婕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255845.4元; 四、驳回张垒、鲜荣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08元(已减半),由张垒、鲜荣书承担210元,吴满良承担2899元,李源、梅磊承担28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72元,由梅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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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0时20分许,李源驾驶川A9号“牧马人牌”小型越野客车搭载张利婕、梅磊、罗清磊,沿蓉遵高速由成都往自贡方向行驶至47公里加170米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张文会驾驶的冀AK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A挂号“安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川A9号车乘车人张利婕死亡,驾驶人李源和乘车人梅磊、罗清磊三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无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源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逾期未换证状态。 2019年10月25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张文会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张利婕负此事故无责责任,梅磊负此事故无责责任,罗清磊负此事故无责责任。2019年10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
出具《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推断张利婕的死亡原因为头颈部、胸部复合型损伤致死亡。 川A9号“牧马人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法定车主为刘萍,一直由梅磊使用,因梅磊事故发生当天喝了酒,所以请李源代其驾车,李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刘萍与梅磊系母子关系,梅磊与李源系朋友关系。据梅磊陈述,车上人员梅磊、罗清磊、李源受伤均较轻微,只在事故发生当天到医院做了检查,拿了药,没有产生其他相关费用。李源在庭审后作出了放弃理赔的书面申明。事故发生后,李源向张垒、鲜荣书垫付了20000元。 冀AK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挂号“安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法定车主为大昌汽车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人为吴满良,张文会系吴满良雇请的驾驶员。冀AK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华安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险元氏支公司处购买了限额为10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正处在保险期限内。 死者张利婕出生于1998年7月18日,其生前户籍地为四川省洪雅县镇道号幢单元,张垒、鲜荣书系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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