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昆明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5.13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昆明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名爵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及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市汽车定编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各党政机关和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公务用车总体编制的日常管理、调整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及处置审批;负责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经费的预审。指导监督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的日常管理;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及处置的审核报批;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经费的预审。
  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两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采购管理。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及职能、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无应急职能的机构,不核定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车辆编制。特斯拉召回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车辆编制是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基本依据,编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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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除领导干部相对固定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的车辆
编制原则上维持不变。
  (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新成立机构可核定车辆编制,机构改革撤销单位车辆编制收回。非常设机构不核定车辆编制。
  (三)领导干部相对固定用车编制实行动态管理。符合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选择实物保障用车的,可核定领导干部相对固定用车编制;选择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收回车辆编制。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实行单列动态管理,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可增加核定车辆编制。
  (五)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六)没有空编的单位不得新增车辆。
  第八条  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车改后新成立机构车辆编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
  (一)厅级机构可核定1—3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编制。
  (二)机关部门按应急职能、工作需要、人员编制可核定1—2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编制。
  (三)乡镇(街道)可核定1—3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编制。
  第九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深圳市汽车违章查询  (四)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地理环境复杂、气候恶劣、道路交通条件较差的地区,厅级单位可以适当配备价格45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处级及以下单位可以适当配备价格3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电动汽车有哪些牌子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含增值税),不含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注册登记所需其他费用。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凯迪拉克cts怎么样  第十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
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达到配备更新条件需更新或配备公务用车的,由拟更新配备的部门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次年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