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第2975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6]65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19〕18号)、《黑龙江省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公通〔2019〕44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除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特殊车辆停车场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以下简称停车设施)经营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城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的备案、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停车设施交通影响评价福迪雄狮皮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改造的停车设施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使用的,应当免费使用;资源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可以有偿使用。在有偿使用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
第五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因素,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范围包括: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学校等公共设
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设施;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其他具有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
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外,其他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范围、标准、依据等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条 未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区域,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要组织施划停车泊位,并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第八条 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道路停车位和市政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停车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年向社会公开一次,并接受公众的查询。
大众成人第二章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向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由价格主管部门向经营者明确其所应当执行的具体收费标准。如未发生经营状况变更或服务价格标准调整等情况,只要前置要件合规,则长期有效;经营状况变更或服务价格调整的需要重新申报。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性质不同,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全新宝马x6。
(一)日间时段收费,夜间时段免费:市政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此类收费。
(二)全天计时收费: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机场等停车场实行此类收费。
(三)日间时段计时收费、夜间计次收费:公立医院、高等院校、桥下空间及其他政府投资建设改造(设立)的等停车场实行此类收费。
汽车人标志(四)按台次收费:旅游景区停车场实行此类收费。
(五)全天按日收费: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车辆专用停车场实行此类收费。
日间时段为8时至20时,夜间时段为20时至次日8时。
道路、立交桥下、飞机场、其他政府投资建设改造(设立)的停车设施收费基础时段均为君越图片1小时,医院、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的停车设施收费基础时段均为2小时。上述各类停车设施延长时段均微型汽车报价为1小时,每个延长时段内,停车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不计费,超过15分钟后按一个延长时段计费。跨多个时段的,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道路、立交桥下、交通类停车服务设施停车15分钟内(含15分钟)免费,其他停车服务设施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免费时段均包含在基础时段内。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