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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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1990.06.05
【文 号】铁机[1990]90号
【施行日期】1990.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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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夏利n5【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道部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
(1990年6月5日 铁机(1990)90号)
第一章 总则
汽车计算器  第1条 燃油是发展国民经济和铁路牵引动力所需的重要能源,是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做好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工作,对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正点、优质服务、降低运输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铁路局、分局、机务段要加强对燃油管理、安全和节约工作的领导。
  第2条 机务部门负责燃油到段后的验收、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级燃油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燃油质量,减少燃油损耗。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燃油管理水平。
  第3条二手东南得利卡 到段验收后的燃油只限于机车运用、检修、备用机车打温和机务段的机械设备生产用油,以及机保车用油。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从机务段调整调拨燃油时,必须经物资处和机务处批准,并办理调拨手续。
  第4条 为加强全路燃油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各级燃油管理部门责任制。
  铁道部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订和修改《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监督和检查机务部门的燃油管理、使用和节约情况。做好燃油各种管理表报、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
  3、积极组织燃油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4、组织燃油管理和燃油计量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燃油管理、燃油计量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铁路局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2、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燃油管理和节约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积极组织试验和推广燃油管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降低燃油消耗,努力完成节约任务。
  3、每月10日前向铁道部作“铁路燃油动态月报”(铁油5)及年终提报年度燃油清查情况报告。
  4、组织燃油管理、燃油计量员培训,提高管理和技术业务水平。
  5、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机务段的燃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开展评比活动,对达标的先进单位应给予表彰。
  铁路分局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铁道部、铁路局制定的各项规定。
  2、按日、旬、月向铁路局报燃油动态报告(铁油4)。
  3、按季组织机务段燃油清查,编制“燃油清查对照表”(铁油6),于次月10日前报铁路局。
  4、开展燃油管理对规定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达标先进单位应给予表彰。
  5、组织燃油管理人员培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机务段职责是:
  1、认真执行《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和铁路局、分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做好燃油管理、安全和节约工作。组织技术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素质。
  2、根据机车运输生产任务的需要,按照规定要求,向物资部门提报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的年、季度用油计划。
  3、根据生产实际需要配齐燃油管理人员和燃油计量员,健全管理制度。燃油计量员必须经国家计量有关部门的培训、考核、签证后,由机务段下令方准上岗工作,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4、燃油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格标准,按期送检定部门进行检定,经检定如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报废,并应配有一定数量的备品。
  5、做好到段后燃油的“收、发、管、用”,做到帐目清楚,帐油相符;做好日结算,填写“铁路燃油动态总帐”(铁油4),向分局作十八点报告和旬报;每月填写“铁路燃油动态月报表”(铁油5),于次月五日前报铁路分局及铁路局。
  6、每月进行一次燃油盘点,按季进行清查,将清查结果填写“燃油清查对照表”(铁油6)报铁路分局及铁路局。
  7、认真做好燃油收卸、储存、发放、消防等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章 燃油验收
  第5条 油罐车到段后,值班员和燃油计量员应逐车核对车号,检查铅封是否完好,罐体有无漏泄,按铁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与车站办理交接手续。经计量确定燃油数量后,填写“燃油罐车到达验收记录薄”(铁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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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条 燃油计量员必须把好数量关。严格按计量检测项目及计量操作程序和《GB4756—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取样,并逐车进行计量验收,严禁非燃油计量员进行计量操作。
  1、凡到段的燃油罐车,首先检查铅封是否完好,燃油的货运单、化验单是否齐备。
  2、燃油计量员必须按照规定取样,放入容量1000毫升的玻璃计量筒内,用检定过的密度计、温度计和量油尺测密度、温度和油罐车油面高度、罐内温度;并将其测试结果详细填写“燃油罐车到达验收记录薄”(铁油1)。
  3、燃油计量员对油罐车及储油罐进行计量工作时,一定要在量油尺的尺铊上涂抹合格的试水膏测量是否有水及水高。
  4、燃油计量员在测量油罐车液面高度时,要依据量油尺提尺后,尺带呈显的光泽鉴别出是否是燃油(轻柴油)。
  5、遇有大风、雨、雪天气时,应停止油罐车卸油作业。
  6、根据物资部门的发货预报或发货单位的通知单,对照同批同品种燃油在扣除运输损耗后,其盈亏数量不超过发运数量的百分之零点二时互不补。按发运单数量收帐。
  7、超过上述范围或单车超过五百公斤以上时,应会同车站做成“普通记录”,同时填写“铁路石油(燃油)运输超耗(溢余)通知书”(铁油2)和“铁路石油(燃油)计量复测记录”(铁油3)。属于承运方责任,按铁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填写“赔偿要求书”;属于发货单位的溢余或超耗时,按燃油计量专用计算器打印的单据办理索赔。按计量实际数量收帐。
  第7条 化验人员必须把好燃油质量关。对燃油质量的检验必须做到“四标二保”,即仪器设备、试剂溶剂、采样方法、分析操作符合标准;保证分析数据准确,保证对机车用油质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