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俊杰汽车【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凯美瑞2.0和2.5哪个好?2020.10.28
中东版普拉多价格【案件字号】(2020)皖07民终6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卉徐际双范道云
【审理法官】周卉徐际双范道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朱英传;吴秀兰;谢婷婷(朱英传外孙女);谢某1(朱英传外孙女);方俊杰;孟齐;安徽津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孙氏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朱英传吴秀兰谢婷婷(朱英传外孙女)谢某1(朱英传外孙女)方俊杰孟齐安徽津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孙氏物流有限公司
宝马x6越野车【当事人-个人】朱英传吴秀兰方俊杰孟齐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谢婷婷(朱英传外孙女)谢某1(朱英传外孙女)安徽津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孙氏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吕涛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方忠东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吴蓉蓉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涛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方忠东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吴蓉蓉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涛方忠东吴蓉蓉
【代理律所】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被告】朱英传;吴秀兰;谢婷婷(朱英传外孙女);方俊杰;孟齐;安徽津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孙氏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人保合肥分公司以驾驶员方俊杰实习期未满,不得驾驶主挂车(即没有相应驾驶资质)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质证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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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中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保合肥分公司以驾驶员方俊杰实习期未满,不得驾驶主挂车(即没有相应驾驶资质)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此,因驾驶员方俊杰的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A2",而准驾车型代号A2系指牵引车和B1、B2车型,故方俊杰具有驾驶案涉牵引车辆的资质。人保合肥分公司主张自己享有全部保险免赔权利的理由不成立。方俊杰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具有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证据,故人保合肥分公司关于方俊杰没有从业资格证的主张,也与事实不符。 人保合肥分公司上诉主张案涉事故认定书认定涉案车辆违反安全装载的情形,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商业保险相应免赔。对此,本院认为安徽津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就案涉牵引车辆投保的商业责任险为不计免赔的责任保险,人保合肥分公司就案涉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实行10%的免赔率的保险条款,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进行了特别提示和说明,故对人保合肥分公司免赔10%商业保险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人保合肥分公司关于精神抚慰金应当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原审
判决认定的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的主张也不成立,因为原审判决认定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系按侵权人方俊杰的过错责任确定的数额。 人保合肥分公司履行的保险责任系为事故责任人代承担赔偿责任,故方俊杰及其雇主孟齐、被挂靠人的赔偿责任,系人保合肥分公司承担保险代赔责任的前提条件,即本案侵权人方俊杰的赔偿责任不存在免除情形。因此,原审判决关于“由于方俊杰对四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经免除,其雇主孟齐、车辆挂靠公司安徽津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孙氏物流有限公司的责任亦相应免除"的理由属认定事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故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纠正一审判决瑕疵后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人保合肥分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5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1:06:05
【一审法院查明】潍坊汽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发云系朱英传、吴秀兰女儿,谢婷婷、谢某1母亲。2019年9月6日,方俊杰驾驶皖A×××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A×××某某)由枞阳县运输石子至合肥,行至228省道43公里处时,与右侧路口朱发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转弯时相撞,造成朱发云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18日,枞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407221201900001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俊杰、朱发云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协商并签订了书面协议,由孟齐代方俊杰给付谢婷婷17万元,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中,对该17万元四原告同意在获得保险赔偿后返还6万元,孟齐对此予以认可。
本田雅阁7代【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朱发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四原告作为朱发云的近亲属,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方俊杰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发云死亡并应承担事故责任,故方俊杰依法对四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机动车的保险限额,在有责任的情况下,医疗费项下赔偿金额为1万元,死
亡赔偿金项下赔偿金额为11万元,财产赔偿金项下为2000元。肇事的皖A×××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民财保合肥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人保合肥分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四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759728.17元(869728.17元-11万元),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故方俊杰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方俊杰应当赔偿四原告455836.90元(759728.17元×60%)。因皖A×××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保合肥分公司还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因此,方俊杰承担的455836.90元也应由人保合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由于方俊杰对四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经免除,其雇主孟齐、车辆挂靠公司安徽津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孙氏物流有限公司的责任亦相应免除。对孟齐在诉前支付的赔偿款17万元的争议,双方已达成四原告在获得保险赔偿后返还孟齐6万元的协议,该协议系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且不违法法律规定,故该院予以确认。 综上人保合肥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共计应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565836.90元(455836.90元+11万元)。四原告在获得上述保险赔偿后返还孟齐6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
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朱英传、吴秀兰、谢婷婷、谢某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565836.9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朱英传、吴秀兰、谢婷婷、谢某1在获得上述保险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孟齐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2500元,由孟齐负担6958元。 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于一审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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