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长春市华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世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井平,*,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司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小鹏汽车试驾
原告:栾井平,*,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汇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ecossees1spirit法定代表人:吴淑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凯夫,*,1985年1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绿园区。
yokohama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负责人:李志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吉林信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papago行车记录仪
被告: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睢俊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秋泉,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华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栾井平与被告长春汇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发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经被告汇发公司申请,本院追加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井平(同时作为华茂公司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汇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凯夫,被告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秋泉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永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远程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华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栾井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长春汇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支付原告车辆营运损失共计3天18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日17时50分,原告驾驶×××出租车在西四环路与迎宾路交叉口等红灯时,王某驾驶的×××大型环卫清雪车发生漂移,撞击在原告驾驶的×××出租车右后侧,发生交通事故,随即报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王某驾驶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原告方无责。事故认定后,被告方王某就不在接听原告电话,甚至拉黑,在原告无法与被告方协商车辆营运损失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望法院裁定。×××修车时间为2022年1月2日一-2022年1月4日。
被告汇发公司辩称,根据2006年长春发改委文件,我们是负责长春市环卫基础建设设施的项目单位,我们只是作为投资方,建设中包含清雪设备和车辆,所有车辆交给长春市环境
卫生管理局,后下发各区使用,我单位对车辆只有所有权,无使用权,使用权在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
被告永诚公司辩称,1、停运损失不属于答辩人赔偿范围,答辩人已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民法典》1213条明确规定商业保险仅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赔偿,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仅赔付直接损失,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并且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因此我公司不应当支付合同中无约定的赔偿项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四条均约定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驶造成的损失等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案涉保险系单位投保,答辩人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对投保人进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生效,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停运损失不应承担赔付责任。2、被答辩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营运资质,所主张停运损失合法、数额合理。《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均规定了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不得转让、出租。停运损失是对预期可得利益的保护,这种逾期可得利益必须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础之上。此外,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3项相关规定停运损失数额必须合理。依据最高院出
版的《保险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444页,最高院观点为:“因保险人的过错导致的费用支出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本案诉讼费非因答辩人过错导致,答辩人无承担以上费用的义务。综上,停运损失、诉讼费均不属于答辩人赔偿范围,答辩人在本案中已尽提示及说明义务,且在本案中无过错,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辩称:1、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以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及诉讼费的承担问题该车辆所有权登记在被告汇发公司名下,多年来实际使用人均为我单位,该车辆属于特种车辆(清雪车辆),该车辆是于2006年市政府统一由汇发公司购买,后拨付到我单位专门从事环境卫生运输清雪工作,我公司多年来以自己的名义做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对于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是由我单位承担还是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以及营运损失的标准问题,由法院裁决,我方接受。
奔驰b级广告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日17时50分,原告驾驶×××出租车在西四环路与迎宾路交叉口等红灯时,案外人王某驾驶的×××大型环卫清雪车发生漂移,撞击在原告驾驶的×××出租车右后侧,发生交通事故,随即报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案外人王某驾驶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原告方无责。
俊杰汽车
另查明,案外人王某系被告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其驾驶的×××号车登记在被告汇发公司名下,但是一直由被告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使用并由该中心为该车辆在被告永诚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00元)。
再查,原告驾驶的×××号车辆系出租车,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营运损失数额参照吉林省2020年国民经济各行业平均工资298.83元/日×3日+任务款160.00元/日×3日予以计算,数额为1376.49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王某驾驶×××号车与原告驾驶的×××号车相撞,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均无异议。原告损失应予保护,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营运损失数额为1376.49元,该费用本院予以保护。关于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案外人王某系被告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其驾驶的×××号车登记在被告汇发公司名下,但是一直由被告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使用并由该中心为该车辆在被告永诚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00元),故原告损失1376.49元应由被告永诚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关于永诚公司主张营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一节,原告驾驶的×××号车辆系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营运损失属于必然发生的直接损失,故永诚保险公司主张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