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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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俊杰,*,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4684号。
申请执行人:龙春香,*,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4684号。徐建一
比亚迪f3汽车被执行人:李守坪,*,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周厝村周厝102号。
汽车氟利昂被执行人:邓少好,*,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周厝村周厝102号。
申请执行人李俊杰、龙春香与被执行人李守坪、邓少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
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传票,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8月22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证券信息、工商登记,有一辆车牌为粤HZQ3**雪弗兰牌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邓少好有银行存款345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2年8月24日,本院分别向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肇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衡阳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二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邓少好有一处房产坐落于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2022年10月26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李守坪、邓少好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0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李俊杰、龙春香,告知其被执行人李守坪、邓少好
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李俊杰、龙春香考虑到被执行人李守坪、邓少好的财产状况,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0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守坪、邓少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0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8934.6元(其中付款本金46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944.6元,案件受理费4235元,财产保全费2910元,执行费6845元),已执行到位3540元,其他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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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小平
审判员  王新学
审判员  宁北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浙江交通网违章查询书记员  罗 超
附:适用法律条文
俊杰汽车《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
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