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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5 
【案件字号】(2021)鄂11民终3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樊军骆骥张敏 
【审理法官】樊军骆骥张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某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李秀芳;李秀峰;刘志明  变速箱漏油
【当事人】李某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李秀芳李秀峰刘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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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李某1李秀芳李秀峰刘志明  世界上最好的越野车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谢俊杰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谢诚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谢俊杰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谢诚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楼谢俊杰谢诚 
【代理律所】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 
【被告】李秀芳;李秀峰;刘志明 
本院观点】李某1二审中提交的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费票据客观真实,能够达到李某1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生活不能自理、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李某1上诉主张的护理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二、一审划分本案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例是否有误;三、李某1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 
【权责关键词】汽车票退票费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侵权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先予执行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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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李某1上诉主张的护理费是否应当得到支
持;二、一审划分本案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例是否有误;三、李某1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  关于争议焦点一,李某1上诉主张的护理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护理费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因伤残疾情况下,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的损失项目。本案中,虽然李某1系受害人李大春的被抚养人,但并非上述规定中护理费的赔偿对象,一审未予支持李某1主张的该项费用并无不当,李某1主张应赔偿其护理依赖费256062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一审划分本案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例是否有误的问题。本案中,交警部门已在事故认定书中确认李大春所驾三轮电动车为机动车,并认定刘志明、李大春负事故同等责任。一审以李大春驾驶非机动车为由判决刘志明负60%赔偿责任、李大春负40%赔偿责任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刘志明、李大春均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根据本案案情,本院确定双方按50%责任比例承担各自责任。  关于焦点三,李某1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的问题。本案中,李某1系未成年人且经鉴定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生活不能自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按20年计算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年限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太保财险团风支公司认为李某1被抚养人
生活费计算年限只有9年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某1、李秀芳、李秀峰因李大春死亡的各项损失分别为:①丧葬费27951.5元;②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22048.5元;③死亡赔偿金585735元;④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⑤被抚养人生活费239960元,合计883646.5元,应由太保财险团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110000元。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773646.5元,由太保财险团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赔付386823.25元(773646.5元÷2)。因李某1要求与李秀芳、李秀峰自行分割(李秀芳、李秀峰二人同意内部自行分割),故本院依法处理如下:一、被抚养人生活费239960元,专属于李某1,该款共计119980元(239960元×50%);二、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外的376843.25元(266843.25元+110000元),原则上李某1、李秀芳、李秀峰应该均等分配,但由于李某1系未成年人且患有智力残疾,在分配时应予以特殊照顾,本院酌定由李某1分配50%即188421.63元,李秀芳、李秀峰分配50%即188421.63元。关于刘志明已垫付的丧葬费50000元,因其已明确表示不要求李某1、李秀芳、李秀峰返还额外垫付的丧葬费,本院予以确认,由各方自行处理;已实际支出的丧葬费27951.5元,应返还给刘志明,由于该款已由李秀峰实际领取,故由李秀芳、李秀峰予以返还。太保财险团风支公司已在一审、二审中向李某1先予支付4万元,一并予以扣减。综上,太保财险团风支公司应向李某1赔付2
68401.63元(119980元+188421.63元-40000元),向李秀芳、李秀峰赔付160470.13元(188421.63元-27951.5元),向刘志明返还垫付费用27951.5元。  综上所述,李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太保财险团风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某1赔付损失268401.63元(已扣减先予执行40000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李秀芳、李秀峰赔付损失160470.13元;  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志明返还垫付费用27951.5元;  五、驳回李某1、李秀芳、李秀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68元,由李某1负担567元,由李秀芳、李秀峰负担1134元,由刘志明承担2667元。李某1交纳的二审案件受
理费1580元由李某1负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7:15:39 
李某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11民终3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又名李某2)。
     法定代理人:梁某,系李某1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71046461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经营场所:团风县团风镇人民路广场花园一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3433789969。
     负责人:周堂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高,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