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8.27
∙【字 号】津金监局〔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
正文
市金融局关于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津金监规范〔201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行业实际就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天津汽车网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二、有关要求
(一)经营原则
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强化内控管理,加大风险评估,审慎稳健经营,严格执行信息申报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投诉机制,履行社会责任。
(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1.内部控制。公司须建立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经营管理的独立性。设立合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应当设置内控管理部门及内控管理岗。配备专职人员跟踪各项制度的运行及适用情况,及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相关管理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2.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及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公司应科学合理对承租人进行分类,真实客观对承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承租人信用评估、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三)业务规范
1.不得违规融入资金,包括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变相向社会公众融入资金,不得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活动以及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
2.不得从事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电动车电池论坛
3.不得在公司宣传及合同签署过程中使用“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字样描述。
4.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适当的形式,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承租人提供相关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5.在合同签署前或签署时应向承租人充分提示风险以保障其知情权。要主动告知承租人开展的是融资租赁业务并解释融资租赁的含义,及时全面准确向承租人释明融资金额包含的项目明细及具体金额、融资租赁款结清前汽车所有权归属、月租金还款日期及金额、逾期处理等信息,并通过录音、录像、电子签约、书面确认函等合理形式确保承租人知悉。对已签署合同但未告知以上信息的承租人,应及时补充。
6.融资租赁的格式合同条款及服务协议文本,不得存在欺诈等侵犯承租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含有减轻、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承租人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承租人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对于承租人投诉较为集中或者存在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隐患的格式合同条款、服务协议文本,公司应进行及时清理。
7.应以合理方式确保承租人知悉并明确同意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费用收费水平、收取时点和收取方式,利息不得从租金本金中先行扣除。
8.不得强行搭售商品及服务,直接、变相为承租人增加费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第三方合作公司的,应引导其合理收费,避免出现收取高额服务费、无正规票据收费、收费不入账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向承租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9.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
10.承租人出现逾期后应依法合规催收,所采取的各项处置措施应当有充分的法律及合同
依据并切实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对相关催收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催收话术,禁止辱骂、威胁承租人,不得在业务开展中采取暴力、骚扰手段或产生其他危害承租人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得收取畸高处置费用。委托外包第三方催收追讨债务的,应制定催收业务外包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对受托人催收行为进行监督,签署外包协议前公司应对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摩托车氙气灯
秦皇岛车祸 11.应建立合理完善的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机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对客户投诉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反馈,避免引发涉众风险。
吉利美日优利欧 12.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承租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泄露个人信息。
三、其他事项
市金融局负责对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区金融工作部门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处置工作。滨海新区范围内融资租赁公司有关工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融资租赁公司对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及时整改。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和天津市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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