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董培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7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01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
【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董培文
【当事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董培文
【当事人-个人】董培文
【当事人-公司】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董培文
【本院观点】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更改工作地点已经通知被上诉人知悉,其向被上诉人发出返岗通知书也未注明新工作地点,被上诉人收到返岗通知后实际无法到新工作地点提供劳动,造成此情形的原因在于上诉人,上诉人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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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3:27:21
【一审法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汽车之家科鲁兹论坛【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诉讼请求中的连带履行合同,置换全新iPhoneX一台给樊建文。一审庭审中,在回答“樊建文称你公司自行同意为其更换全新iPhoneX一台有无异议?"这一问题时,百达盛公司称“是的,我公司是同意的,……"“置换可以。"鉴于百达盛公司对樊建文此项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百达盛公司应向樊建文置换黑64G全新苹果iPhoneX手机一台。关于诉讼请求中的欺诈性赔偿14064元(4688×3=1406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
camaro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樊建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百达盛公司向其交付的是二手手机。樊建文要求百达盛公司按照手机价款进行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樊建文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请求中的在国内知名网站向樊建文公开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樊建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信息等权利因本次事件受到损害。樊建文要求百达盛公司在网络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樊建文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请求中的要求苹果上海公司取消天音公司、天音龙华分公司维修授权资质。独立企业法人选择自身产品的授权维修商为企业内部管理行为。樊建文此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天音公司、天音龙华分公司的责任。樊建文以天音公司、天音龙华分公司作为最有能力的维权方,对维权不作为为由,要求天音公司、天音龙华分公司对本案中百达盛公司的修理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樊建文此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苹果上海公司的责任。樊建文以苹果上海公司作为最有能力的维权方,对维权不作为为由,要求苹果上海公
司对本案中百达盛公司的修理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樊建文此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天津汽车网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瓜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粵0309民初8346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上诉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992元。
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董培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奔驰ml350油耗(2020)粤03民终101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综合办公楼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MA05T0K901。
法定代表人:曹士军。
审理经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培文。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瓜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判定瓜子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董培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992元。
一审判决:一、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培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992元;二、驳回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瓜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粵0309民初8346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上诉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992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更改工作地点已经通知被上诉人知悉,其向被上诉人发出返岗通知书也未注明新工作地点,被上诉人收到返岗通知后实际无法到新工作地点提供劳动,造成此情形的原因在于上诉人,上诉人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雁 兵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玉寒(兼)
书记员 颜萍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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