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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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沙迎东,*,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曹操专车司机,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刘赫,*,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金诺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安徽金诺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21-28号。
负责人:吴比。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2号。
驾驶证考试新规定负责人:窦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界存,该公司职员。
新能源汽车报价被告:一汽浩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睿科道启迪协信科技园48号楼701号。微型纯电动汽车哪款好
法定代表人:崔培斌,总经理。
原告沙迎东与被告刘赫、安徽金诺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诺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河西支公司)、一汽浩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浩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迎东,人保河西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界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赫、金诺亚公司、一汽浩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辆小车原告沙迎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25日车辆维修期间停运损失4800元(300*16)。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1年9月10日09时10分,刘赫驾驶津ADG××**号小型轿车在红桥区光荣道追尾我驾驶的津AD5××**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经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鑫兴分中心认定,被告刘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沙迎东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沙迎东于2021年9月10日将受损的津AD5××**号帝豪牌小型轿车送进天津中晟达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进行维修,于2021年9月25日提车。在发生事故到修复提车之日共停运16天,产生停运损失费共计4800元。据了解,刘赫驾驶的车辆登记为一汽浩物公司的财产,刘赫与安徽金诺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人保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均没向原告赔偿上述停运损失,故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诉。关于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1年6月21日,我在2021年3月已经向平台申请进行延期换证,是主管机关的原因没有及时换证,期间我一直正常营运。我于2022年1月26日曾就本案争议经起诉,因起诉主体问题撤回起诉。
被告刘赫、金诺亚公司、一汽浩物公司未应诉答辩。
被告人保河西支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我公司承保了刘赫驾驶的津ADG××**的商
业险,三者险赔偿限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公司为原告的车损维修支付了9513元的维修费给付给了中晟达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但对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我方不予认可。理由:车辆所有人并非原告,原告无权主张停运损失。原告在事故发生时也不具有网约车驾驶员资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0日,刘赫驾驶津ADG××**号车辆前部与沙迎东驾驶的津AD5××**号车辆后部部位发生接触,造成交通事故,经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鑫兴分中心出具《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认定,刘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沙迎东不承担事故责任。后津AD5××**号车辆至天津中晟达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进行维修,于2021年9月10日进站,9月25日提车。
津AD5××**号车辆登记在天津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津ADG××**号在人保河西支公司投保200万元限额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保险,保险期间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审理中,沙迎东提交了有效期至2021年6月21日和起始日期2021年12月4日至2024年6月21
日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及网络预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提交天津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关于津AD5××**号车辆与津ADG××**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同意原告的涉诉请求,放弃以车辆所有人为主体追偿其他停运损失的权利。天津汽车网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主张的停运损失;停运损失的合理金额。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依法赔偿。审理中原告提交天津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其享有主张本案诉请的权利。原告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在修理厂维修项目及时间证据,原告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属于原告合理的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原告主张停运16天,诉请主张的金额4800元,未超出2021年度本市交通运输业年平均工资标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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