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刘子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嘉年华 三厢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天津汽车网【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4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来魏道博李志锋 
【审理法官】尹来魏道博李志锋 
马自达6报价及图片【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刘子伍 
【当事人】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刘子伍 
【当事人-个人】刘子伍 
【当事人-公司】备胎什么意思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梁长泰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长泰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长泰 
【代理律所】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西汉高速刘子伍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于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故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权责关键词】侵权第三人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故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2:04: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8年10月30日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同日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确认停工留薪期自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止,后经延长至2019年7月12日。2.事故发生后原告与事故车辆肇事方章林及事故车辆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17883.6元、医疗费7800元、伙食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615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64444.8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肇事方章林不承担赔偿责任,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将全部赔偿款支付给原告。3.原告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7281.6元。4.被告已向原告发放了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工资31535.66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侵权与工伤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替代。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
规定,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时,除医疗费不能兼得外,侵权中的误工费和工伤赔偿中的单位应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兼得,故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72816元(7281.6元×10个月)。现被告已支付原告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工资31535.66元,差额41280.34元被告应予支付。 
【二审上诉人诉称】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子伍的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刘子伍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有误,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刘子伍辩称,驳回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综上所述,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刘子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民终4462号
蔚来召回部分es8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543号。
     法定代表人:焦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泰,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振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子伍。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因与被上诉人刘子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5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子伍的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刘子伍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认定事实有误,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刘子伍辩称,驳回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刘子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停工留薪期工资47332.6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8年10月30日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同日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确认停工留薪期自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止,后经延长至2019年7月12日。2.事故发生后原告与事故车辆肇事方章林及事故车辆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17883.6元、医疗费7800元、伙食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615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64444.8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肇事方章林不承担赔偿责任,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将全部赔偿款支付给原告。3.原告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7281.6元。4.被告已向原告发放了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工
资31535.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