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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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裁 定 书福州汽车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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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克400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370z
法定代表人:赵萍,局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赛福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19号22-1号。
法定代表人:孙丽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赛福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以及违约罚金等共计40000元。
吉利全球鹰suv越野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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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2022年4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3月31日、2022年9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机动车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KC××**长安牌汽车,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不动产登记信息;
3.于2022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0000元,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
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水涛
审 判 员 李俊貌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旭东
书 记 员 谢嘉祺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