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雅(天津)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李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7 
【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2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郝真解童武耀明 
【审理法官】郝真解童武耀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欧雅(天津)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李娜 
【当事人】欧雅(天津)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李娜 
【当事人-个人】李娜 
【当事人-公司】欧雅(天津)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建有天津显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建有天津显荣律师事务所 
天津汽车网【代理律师】王建有 
【代理律所】天津显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欧雅(天津)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李娜 
奔驰pullman【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李娜月工资数额;2.欧雅汽车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李娜月工资数额;2.欧雅汽车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焦点一,欧雅汽车公司虽提交工资表予以证明李娜月工资为3500元,但该工资表没有李娜签字,且欧雅汽车公司亦自述领取工资时需员工签字,故该工资表不足以采信。欧雅汽车公司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李娜已于2019年7月4日以欧雅汽车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欧雅汽车公司该主张亦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欧雅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欧雅(天津)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6:35: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娜自2012年6月4日入职欧雅汽车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2年6月4日至2013年6月3日,后双方于2015年6月4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欧雅汽车公司未支付李娜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工资,亦未支付在职期间防暑降温费。李娜月工资为80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19年7月4日,李娜以欧雅汽车公司拖欠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工资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9年7月1日,李娜以主张工资等为由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19]第295-1号和第295-2号仲裁裁决书。其中,第29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欧雅汽车公司支付李娜2018年和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5149.43元、驳回李娜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经欧雅汽车公司申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仲裁裁决,后当事人诉至一审法院。第29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欧雅汽车公司支付李娜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工资83854.58元、2018年7月1日至20
19年6月30日期间防暑降温费680元、经济补偿金60000元,双方在2012年6月4日至2012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李娜其他部分仲裁请求。欧雅汽车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双方对仲裁裁决的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防暑降温费、双方在2012年6月4日至2012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予以照准。李娜撤回其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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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欧雅汽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按月工资3500元标准向李娜支付相应工资和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改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娜承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工资表可知,李娜月工资为3500元,一审认定8000元错误;2.李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以拖欠工资为由书面通知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李娜辩称,不同意欧雅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上所述,欧雅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
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欧雅(天津)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李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东方风行>大黄蜂camaro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3民终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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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欧雅(天津)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赵家庄村津汉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孟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有,天津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李娜。
审理经过     上诉人欧雅(天津)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雅汽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8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欧雅汽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按月工资3,500元标准向李娜支付相应工资和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改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娜承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工资表可知,李娜月工资为3,500元,一审认定8,000元错误;2.李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以拖欠工资为由书面通知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娜辩称,不同意欧雅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欧雅汽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欧雅汽车公司按每月3,500元向李娜支付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工资;2.判决欧雅汽车公司无需向李娜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防暑降温费680元;3.判决欧雅汽车公司无需向李娜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娜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娜自2012年6月4日入职欧雅汽车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2年6月4日至2013年6月3日,后双方于2015年6月4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欧雅汽车公司未支付李娜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工资,亦未支付在职期间防暑降温费。李娜月工资为8,0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19年7月4日,李娜以欧雅汽车公司拖欠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工资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9年7月1日,李娜以主张工资等为由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19]第295-1号和第295-2号仲裁裁决书。其中,第29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欧雅汽车公司支付李娜2018年和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5,149.43元、驳回李娜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经欧雅汽车公司申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仲裁裁决,后当事人诉至一审法院。第29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欧雅汽车公司支付李娜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工资83,854.58元、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防暑降温费680元、经济补偿金60,000元,双方在2012年6月4日至2012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李娜其他部分仲裁请求。欧雅汽车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双方对仲裁裁决的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防暑降温费、双方在2012年6月4日至2012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予以照准。李娜撤回其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