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天津汽车网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平行进口,是指进口未经原厂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的汽车产品的贸易活动。
  第三条  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秉承“为政府试政策,为行业立标准,为市场树信心”的理念,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通过创新政府监管模式,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严格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成立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牵头单位为市商务委,成员单位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市口岸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高法院、天津港集团等单位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滨海新区商务委,办公室成员由滨海新区商务委、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以及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市场监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  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对象(以下简称试点对象)按照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均需经过商务部认定。试点平台是指具有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其认定和管理的会员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试点企业是指为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
试点对象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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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六条  建立完善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三级垂直监管体系,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第七条  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服务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和管理平台)。该平台通过对接商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及试点对象的相关系统,及时掌握试点对象每台平行进口汽车的车辆信息、通关状态、销售及售后情况,为政府有效监管提供信息化保障。
  试点对象应向服务和管理平台录入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股权、固定资产等信息)、试点平台会员企业信息、销售及售后网点信息、车辆销售信息等。试点对象法定代表人、股权、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飞劲  第八条  依托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掌握试点对象的信用情况,将其作为试点对象退出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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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车道第九条  支持本市平行进口汽车行业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在行业研究、行业自律、政策培训、信息咨询、展销宣传、海外采购渠道整合、行业规范制定、行业监测及预警、交易纠纷调解、行业共同利益维护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三章  试点对象认定
 
  第八代索纳塔价格第十条  试点对象应当依法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注册,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监管、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对试点对象的认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确定试点对象的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启动试点对象的认定工作。企业向注册地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初审、专家评审、实地核查、意见征询、社会公示、协调小组确定等流程后,由市商务委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认定的企业具备试点资质。
第十三条  试点期间,试点对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与申请试点资质时不一致的,应重新申请,按照认定标准重新进行资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