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公园、赵化伟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1 
【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5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荣军孙莉环付国强 
【审理法官】李荣军孙莉环付国强 
【文书类型】干露露车展判决书 
【当事人】新乡市人民公园;赵化伟;新乡市园林绿化中心;新乡市绿化工程管理处 
【当事人】新乡市人民公园赵化伟新乡市园林绿化中心新乡市绿化工程管理处 
【当事人-个人】赵化伟 
【当事人-公司】新乡市人民公园新乡市园林绿化中心新乡市绿化工程管理处 
【代理律师/律所】贵晶晶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余海锋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贵晶晶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余海锋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贵晶晶余海锋 
【代理律所】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奔驰s600防弹车报价【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新乡市人民公园 
【被告】赵化伟;新乡市园林绿化中心;新乡市绿化工程管理处 
【本院观点】因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toyotayaris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管辖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原新乡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在本案审理中更名为新乡市园林绿化中心。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民公园作为案涉树木的管理人对案涉倾倒树木负有管理、养护义务,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树木尽到了管理职责、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故对因案涉树木倾倒造成赵化伟的车辆损失,人民公园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事发当天虽有大风强对流天气,但并未达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程度,故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确定人民公园承担80%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不当。人民公园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人民公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元,由新乡市人民公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03:52:2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3日,赵化伟将其车牌号为豫G×××某某的海马牌车辆停放在新飞大道新乡汽车东站正门南侧绿化带以内紧邻绿地硬化的路面上,下午发现车辆被大树砸坏。经河南万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万价损字【2019】第1106号意见书认定,豫G×××某某号小型普通轿车的修复价格为28323元。赵化伟为此支付评估费用2000元、拆车费2800元。以上共计33123元。案涉倾倒的树木原系园林中心下属铁西
公园管养,铁西公园编制取消后,人员分流安置到人民公园,人民公园现为案涉树木的管理人。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树木的管理人为人民公园,尽管庭审中人民公园提供了案发当天天气情况证明,但所显示的案发当天“下午到晚上,新乡市自北向南出现了冰雹、雷暴大风、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不足以证实本案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对于损害的发生,人民公园没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对赵化伟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赵化伟案涉车辆停放的位置为绿化带以内紧邻绿地硬化的路面上,并非规划的停车位或适宜停车位置,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应当减轻人民公园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况,一审法院酌定人民公园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6498.4元(33123×80%)。赵化伟要求园林中心及绿化处承担赔偿责任,证据及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新乡市人民公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化伟损失26498.4元;二、驳回赵化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28元,由新乡市人民公园负担502元,赵化伟负担126元。    本院二审期间,绿化处提交了2018年6月13日因大风导致行道树倒伏并砸坏车辆信息表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当天有大风天气,其管理的树木产生的纠纷已经妥善处理,案涉树木不属于其管理。人民公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质证认为事故发生当日由于强对流天气导致的事故具有普遍性,属于不可抗力。赵化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绿化处对其管理的树木都投有保险并赔偿完毕,说明了人民公园对其管理的树木疏于管理。园林中心质证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绿化处对该证据的意见与人民公园的意见一致。本院认为,因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人民公园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气象证明不足以证明本案属于不可抗力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新乡市专业气象台出具的证明,事发当日新乡市自北向南出现了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达到10级大风标准。强对流天气具有速度大、突发性强、破坏力大的特点,符合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条件。2.赵化伟违反交通规则,将车停放在非经市政交警部门规划
的停车位,过错程度较高,一审判决其承担20%的责任与其过错程度不相适应,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明显过高。    综上所述,人民公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新乡市人民公园、赵化伟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7民终598号
奔驰gle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人民公园,住所地新乡市健康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晶晶,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化伟。
新大洲电动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锋,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乡市园林绿化中心(原新乡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关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岭。
海马汽车标志
     原审被告:新乡市绿化工程管理处,住所,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某某div>法定代表人:王宏峰,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勇。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人民公园(以下简称人民公园)因与被上诉人赵化伟及原审被告新乡市园林绿化中心(以下简称园林中心)、新乡市绿化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绿化处)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初
4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