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雷克萨斯suv价格
【公布日期】2019.06.27
【字 号】遂府办发〔2019〕7号
【施行日期】2019.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府办发〔20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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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27日
 
遂宁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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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管理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市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需要特殊管理的物品和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市城区范围内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为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或临时利用土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各类停车场中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三)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在城市道路内(包括公共广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建管并重、方便众、安全舒畅的原则,以配建停车场为主,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在占用道路等城市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泊位,机动车驾驶人应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机动车驾驶人可与停车场管理者、经营者另行约定或签订机动车保管合同或停车场泊位租用合同。
  停车场管理者、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六条 市公安局是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交警支队和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承担市城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城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城区所在辖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推广公共停车信息智能化建设。市城区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逐步实行差别化收费(即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执行差别化的收费标准),逐步实施“同一区域占道停车路内高于路外停车”“城市中心高于外围”的停车收费标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交通需求状况、大型商业停车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适时修订市城区停车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鼓励设置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桩等装置。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专用停车位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的3%。
  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性质。
  第十四条 市城区占用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申请者应向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会同市交警支队按照符合人行道技术规范
要求进行审核后施行,实行“一年一审核”。其他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立、取消,由市交警支队负责规划和审核。
  占用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维护”原则,做好路面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修缮。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其管理权由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行使。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建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并接入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智能停车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商事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经营公共停车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备案的,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起15日内,向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营主体或范围发生变更时,应自
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
  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材料。
遂宁汽车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规范配置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
  (三)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环境卫生、安全消防等制度;
  (四)工作人员着装规范,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照指定方向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
  (二)机动车驾驶人应按照标识标牌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和停车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l档位是什么意思啊  (三)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爱护和正确使用停车设备设施,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在停车场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