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管理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市城区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公共交通、道路客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违禁物品和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市城区范围内提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为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利用土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各类停车场中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三)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包括公共广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泊
遂宁汽车位。
五菱兴旺6358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建管并重、方便众、安全舒畅的原则,以配建停车场为主,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在停车场所产生的费用,为公共资源占用费,机动车使用人可与停车场管理者、经营者另行约定或签订机动车保管合同和停车场泊位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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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机动车驾驶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六条遂宁市公安局是市城区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发展)承担市城区内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市规划、住建、城管、国土、工商、发改、财政、税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城区内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公共停车信息智能化建设。遂宁市市
城区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由遂发展负责组织和实施.智能停车系统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机动车停车场应用智能化经营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智能停车管理系统.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
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及大型商业停车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适时修订市城区停车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区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
市城区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予以补建,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后,由遂发展将停车信息纳入智能停车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建设停车场(库),应当符合我市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
、监控和交通安全等设施,并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等装置,具体设计要求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制定。
新建的停车场(库),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专用停车位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的3%。
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发改、住建、交警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恒驰价格
第十三条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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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擅自将规划的停车场改变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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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市城区占用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申请者应当向遂发展提出书面申请,由遂发展会同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符合人行道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并备案登记,并实行一年一办理。其他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立、取消,由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登记管理。
占用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做好路面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修缮。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六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其管理权由市国资委所属遂发展所有.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建设智能停车管理系统,也可以委托遂发展进行建设并管理。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15日内,向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第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证明文件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三)规划批复文件;
(四)停车场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名称,交通组织图例、停车场平面图;
(六)有关停车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服务与等材料;
(七)居住区专用停车场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须提供经居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资料;
(八)接入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的证明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有效的,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无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