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解读机动车改装拼装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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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及其法律属性
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孔迪
亮点提要:由于机动车辆的非法改装、拼装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本文从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对机动车辆改装、拼装与生产的概念及属性界定进行了详细解读,对全国基层综合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 流量迅速增长,道路交通运输日益繁忙。由于人、车、路发展不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造成 了生产、财产安全方面的较大损失,其中部分事故 原因往往是与机动车辆的非法改装、拼装有关。我国对机动车生产制造行业实行准入许可制度,2004 年之前称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2004年以 后称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公告 内产品必须经过强制性认证(3C认证)62008年以 前由国家发改委承担准入管理,2008年工信部成立 后,由工信部门承担汽车产业准入管理职责,实行机动车分类准入管理。下面笔者就简单谈一谈机动车 辆的改装、拼装的概念,以及二者与车辆生产制造的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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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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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概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 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 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 辆”。而国家标准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3.1项中则对机动车进一步细化表述为:“由动力装置 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 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〇同 时该条也规定了 “非机动车”的概念,即“是指以人力或 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 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 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 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 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 辆。主要包括:
豪江摩托车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 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 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 车、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 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 卧铺客车。
3.
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
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 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 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 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 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 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4.
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
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 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 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 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 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 位”。
二、机动车辆的改装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对 常见的改装做了大概列举,“已注 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 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 变车身颜的;(二)更换发动机 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 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 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Q  ”
行业标准GA 802-2014《机动 车类型术语与定义》中3.13项则 进一步明确:“非法改装车——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 证或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的机动车。”
具体到涉及哪些结构、构造或 者特征才算非法改装?目前查到比 较有参考价值的,是2006年交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 装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上牌营 运车辆)中的规定:“非法改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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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说明的是,交通部在《关
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
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专门解释,
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
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
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
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
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
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
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另外,根据最新版的行业标准GA801- 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在车辆年检时,允许在车辆高 度、外廓尺寸额外允许增加一定 范围内,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 口踏步件,更换散热器面罩(中网)、保险杠、轮毂,这几种情 形不视为非法改装,超出此范围 则无效。
三、机动车辆的拼装
“非法拼装”的概念最早见于1996年国家工商局、公安 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 车的通告》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 (摩托车)车身、发动机(含发动机散件)、车架拼(组)装生产的,属于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对利用国 产汽车、摩托车总成、零部件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将另行规定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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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3日公布实施的旧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 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 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2019年5月,国务院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 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原《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新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 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而行业标准GA 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与定义》中3.12项同样进一步明确:“拼装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 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 机(电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 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综上理解,非法拼装有两类:一类是未经国家机动车产 品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生产机动车(包含取得许可后超出范 围生产或借用他人目录资质生产等情形);另一类是使用报 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 之一来组装车辆,该非法拼装车与其他机动车的区别在于是 否使用报废汽车主要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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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装、拼装与生产的区别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3款的罚则 是针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 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违法行 为,第2款是针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 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 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 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而第4款却是 专门针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 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同一条中专门分三款列出违法行为,明确从 法律层面把机动车辆的改装、拼装与机动车 的生产制造区分开来,这是三个不同概念。
正常生产制造的过程是从各种零散配件 组装成整车,一般是车辆生产企业在取得机 动车生产许可等资质情况下,使用全新“五大总成”,即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和其他零配件,按规定工序流程 进行装配,最终组装出某种类型的机动车成品;实施者是有一定规模的合规车企(取得营业执 照、机动车准入许可和3C认证)使用全新配件进行组 装许可范围内的机动车。而拼装虽然也是各种零
散配 件组装成整车,但无论是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 门许可而生产机动车,还是使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 (电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 总成之一来组装,上述行为均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肯定是非法的。拼装对实施者并未有身份限 定(如无营业执照等),即使是正规车企,如果采用 了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之一作为配件用于装配,同样构成非法拼装行为。至于改装,与拼装、生产最大 的区别在于,并未经过从零配件到整车的组装过程,而是在已组装完成的整车或者部分完成的阶段性车辆 基础上更换或者增减各类配件。因我国对于车辆改装 设有专门资质许可(同属工信部门机动车准入),所以改装可以分为:合法企业合法改装(取得资质企业 依法依规进行改装)、合法企业非法改装(取得资质 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和非法企业非 法改装(无资质企业擅自改装)三种,其中后两种情 形均为非法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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