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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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4.02
【字 号】武政办〔2021〕31号
【施行日期】202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改装车网【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2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切实保护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桥梁隧道完好、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的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捷途大圣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
、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突出政府主导、市区联动、部门协同,健全完善全市统一领导、属地依法履职、部门指导协调、多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持续深入开展综合治理,有效遏制货车非法改装和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以及农村公路超限超载现象,建立完善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i6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加强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已公告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完善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加强待售货车检测。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整车及专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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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要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对不符合相关标
准规定的车辆,禁止进入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要加强对在运货车营运资质的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的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道路联合执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安排警力进驻各级公路超限检测站,常态化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车辆和驾驶员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堵塞交通、暴力抗法、拒不进站、集体冲岗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违法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及时消除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一超四罚”联动处罚机制;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清理整治违法运营渣土运输车,查处城区货车违法超限运行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委)
  (六)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按照《武汉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的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货运站场、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运输
的工矿产品、化工产品、农副产品、建材生产加工企业等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登记、统计、核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向社会予以公布;要督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合格的称重设备,确保货车运输物料不超限超载;要及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以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违规加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单位和各区交通运输管理单位要采取重点监管、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管理,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健全完善道路监控网络。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等单位,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全市公路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增设超限检测站(点)并向社会公布;指导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完善限宽限高保护设施;加快推进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力争达到国省干线公路路网全覆盖,组织开展非现场执法监管和处罚。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计量设备的检定与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建设用地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理念s1  (八)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信息共享机制。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进行处罚外,应当将有关信息抄送至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由其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规定,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