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6月23日,中国“互联网+产业”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了《2014-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总结了2014-2015年度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现状,客观全面地剖析了电商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
江淮恺达以下为对2014-2015年度电子商务典型案例的解读:
案例一:滴滴提供专车服务行政处罚案(互联网专车第一案)
【案例简介】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被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
2015年3月30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于4月15日开庭。这是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也被称为“专车第一案”。
案件审理后,滴滴公司表示,通过媒体报道了解了济南专车第一案的相关情况,暂无法对于案件本身做任何评论,希望法律能给予公正合理的裁决。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滴滴软件提供的专车服务是否合法,所有关注这起诉讼的人关心都是滴滴专车的合法性问题。
青岛违章查询 【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律师认为:
电子商务进入传统行业势不可挡,法律应与时俱进。关于专车的合法性问题,似乎成了这一电商模式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电子商务以强势的方式介入传统行业,传统行业既得利益者奋起反抗,也可以理解。只是进入听闻北京运管部门已经正式对专车进行查处并予以处罚,这一消息传来,似乎已经给专车电商模式画上了句号。
车辆挂靠运输公司,以运输公司名义和客人发生运输法律关系,并没有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这一观点已经得到了运管部门的认可。在民事经营领域,没有明确禁止的规定即为允许,既然没有禁止,为何反对之声起,甚至发生多地出租车司机罢工、停运、上街堵塞交通呢?
现有出租车运营模式积重难返,出租车运营证天价交易,运管部门作为既得利益部门自身监管不力,出租车司机被剥削厉害无法保证合法权益,这些都是造成强烈抵制专车运营模式的原因。
但是,市场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尤其是消费者显然可以在合法的体制下选择不同的服务模式,如果只是一味迎合运管部门和既得利益者的权益,那么消费者的权益怎么获得保障?而且电子商务进入传统行业已经势不可挡,即使存在一些障碍和瑕疵,也完全可以通
过协调得到解决,因噎废食那是野蛮人的做法。
专车,专业服务才能得到消费者的肯定,法律服务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crv2.4油耗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专车第一案”叩响法律之门,互联网专车第一案能否倒逼法律完善。针对“专车第一案”,主要的的矛盾和焦点在于政府是否掌握合理的执法依据和尺度。
纳智捷 大7 suv 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享有有关城市客运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是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属于自收自支的处级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对非法运营的处罚权应属于交通局,运管中心并不属于交通局的行政机关。
违章停车怎么交 其次,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按照以往的行政惯例进行裁量,合法运营需要两证,一是道路经营许可证,二是汽车营运证,二者缺一即构成非法运营。但专车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裁量惯例。因为专车运营是按照四方协议模式来进行,乘客、软件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之间达成四方协议,专车运营实际上是汽车租赁服务和劳务服务的结合,出租汽车管理的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专车运营模式。
汽车点评网 专车作为近年来“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因为便捷性、人性化的服务特质,受到用户的好评,当然,新生事物的出现,在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并不意外。在此案之前,技术进步带来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法律到底应该如何抉择?这个案件之所以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在于审判结果可能给一直处于法律灰地带的专车一个明确说法。互联网专车在法律上将如何界定?技术对于经济的推动,能否倒逼法律的完善?让我们拭目以待。
(详见快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评“专车第一案”》www.100ec/detail--6244801.html)
案例二:阿里巴巴侵犯知识产权案(著作权侵权案)
【案例简介】
2014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经济参考报社诉中国雅虎网的经营者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赔偿经济参考报相应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经济参考报社对《畸形消费产业之颓》等4篇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阿里巴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主办的中国雅虎网上转载涉案作品,侵犯了经济参考报社所享权力,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阿里巴巴公司称其对涉案作品使用系合理使用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曲延兴律师认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据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至2014年底,中国网民总数已达6.48亿,互联网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为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作品的创作和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我国《著作权法》
在2001年修订时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一权利的规定,迎接了网络技术发展给著作权法律关系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弥补了原《著作权法》缺乏专门调整网络著作权法律关系的空白。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阿里巴巴在其主办的中国雅虎网上转载涉案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涉案作品并非是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被告的转载并非合理使用,因此,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雅虎网上使用涉案文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经济参考报社就涉案文章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三:当当网网购进口巧克力无中文说明诉讼获赔7万元案
【案例简介】
67岁的老人杨某宾在当当网上买了东邮贸易有限公司的一批进口巧克力,一共花了3万多元,但这些巧克力从说明、保质期、生产日期到配料表等标签,均没有任何中文说明。老人遂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当当网及东邮贸易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2万余元。
今年5月,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昨日,记者从东莞第一法院获悉,该案已调解结案,原告获赔10万元。
今年2月初,杨某宾准备请膝下十多个孙辈到家团聚共度元宵节,于是在当当网购买了345盒费列罗金莎巧克力,订单上显示卖家为东莞市东邮贸易有限公司。杨某宾收到快递件打开后发现里面所有的产品信息都是英文,并无任何中文说明。
与两被告东莞市东邮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商未果后,杨某宾向东莞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东邮贸易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当当网怠于履行审查义务。杨某宾称,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前述两被告承担10倍赔偿款,并赔偿住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总计约42万元。
东邮公司回应,原告并不能证明涉案的产品是东邮公司出售的。当当网法务人员则提出,当当网并非本案网购的买卖一方,只是网络平台服务者,已经审查过东邮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安全许可证等材料,已经尽到合理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杨某宾和被告东邮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某宾向东莞市
东邮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全部案涉345盒、价值3万余元的费列罗金莎巧克力;东莞市东邮贸易有限公司向杨某宾支付货款及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当当网的起诉。
【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曲延兴律师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对于国内网购的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那么他的来源有问题,有可能是非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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