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案例
篇一: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一汽高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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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丰田 皇冠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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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
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被告:北京天驰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天驰飞宇公司)
【案情】
原告华晨金杯公司是名称为“轻型客车SY648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天驰飞宇公司销售了由金程公司制造的金程海狮轻型客车,后以该客车外观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对比,两者构成相同
或近似,被告金程公司生产的涉案轻型客车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被告天驰飞宇公司销售了涉案侵权轻型客车,但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进货渠道,在该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金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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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众 帕萨特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仿冒他人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纠纷屡见不鲜。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制止仿冒行为,对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汉王文本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汉王公司)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简称武进教育局)
【案情】
原告汉王公司开发出汉王光学字符识别系统软件(简称“汉王文本王”软件),并将此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研制出“汉王文本王”产品上市销售。被告武进教育局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
武进教育信息网”站点,提供“汉王文本王文”软件下载,该软件原有的加密程序已被破坏,用户可自由下载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汉王文本王”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此软件。被告武进教育局在其网站上提供解密的“汉王文本王”软件下载服务的行为构成侵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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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必须加大对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破坏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在网络上提供软件的下载服务,即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五: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庄羽
被告:郭敬明
被告:春风文艺出版社(简称春风出版社)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图书大厦)
【案情】
原告庄羽创作完成小说《圈里圈外》并出版发行。此后,被告郭敬明创作、春风出版社出版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问世。原告庄羽认为,被告的小说抄袭其作品《圈里圈外》,故将郭敬明、春风出版社及北京图书大厦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敬明创作的《梦里花落知多少》,在诸多主要情节、一般情节、语句上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剽窃了原告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人物,造成两部作品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
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春风出版社存在过错,应与郭敬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郭敬明、春风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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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果侵犯著作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权利人所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判令侵权人支付著作权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既是对权利人所受精神损害予以的适当弥补,也是对被告严重侵权行为的一种惩戒。
案例六:《刀郎》歌曲专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大众小型suv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大圣公司)
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飞乐公司)
起亚k5报价及图片被告:潘晓峰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
“刀郎”为歌手罗林的艺名,其演唱的歌曲被收录到《刀郎》个人专辑中,该专辑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原告广东大圣公司是《刀郎》专辑的中国大陆总经销商,其设计了《刀郎》
专辑的包装封面文字、图案和歌词本版式。被告潘晓峰是广东飞乐公司的签约歌手,广东飞乐公司以“刀郎”为名发行的潘晓峰专辑使用了与《刀郎》专辑近似的包装、装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刀郎》专辑特有的包装、歌曲名称等均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识别性。被告使用“刀郎”以及与原告专辑相似的包装、装潢易使消费者对演唱者、词曲作者和专辑整体产生误认,存在假冒原告专辑或假借原告专辑知名度的故意,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广东飞乐公司、潘晓峰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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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刀郎”一词作为已有术语属于公共领域,但用于特定人、特定产品并加以设计,并产生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即具有专有属性。被告专辑中突出使用“刀郎”,同时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致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七:“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粮集团)
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
被告: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
【案情】
“长城及图”是原告中粮集团使用在其葡萄酒产品上的注册商标并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嘉裕长城”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侵犯其商标权给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亿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长城”商标中的文字具有识别原告葡萄酒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被告“嘉裕长城”虽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但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含有“长城”文字的“嘉裕长城”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与原告产品相混淆,或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联系。被告的“嘉裕长城”商标使用了原告“长城”商标最具显著性的文字构成要素,侵犯了原告“长城”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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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北京法院目前涉案标的、判赔数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商标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尤其是驰名商标更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假冒、搭便车等各种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