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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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3.15
【分 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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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01 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应当设置即时、彻底的“一键关闭”功能,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
  2019年3月16日,消费者投诉某智能电视公司生产、销售的智能电视开机时自动播放开机广告,时间长达15秒,且销售时未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告知存在开机广告,相关广告也不能关闭。
  江苏省消保委接到投诉后,集中约谈了多家智能电视经营者,并向该公司发送了整改通知,该公司虽承诺整改,但开机广告“一键关闭”的窗口在广告结束前五秒才出现,不能保证即时关闭。
  江苏省消保委为维护消费者体利益,遂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某公司在销售带有开机广告功能的智能电视时以显著的方式提示或告知消费者其产品存在开机广告,并为其销售的智能电视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功能。
  法院认为,智能电视的生产者同时也是开机广告的经营者,既应保障消费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的选择权,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一键关闭功能,确保消费
者拒绝接收开机广告的选择权。
  本案中,某公司在接受江苏省消保委意见整改后,在购买协议和产品外包装上就开机广告进行提示,仅保障了消费者购买电视机的选择权,但开机广告直到播放至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才可以选择关闭,该设置未做到一键关闭的即时性和彻底性,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四条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观看开机广告的选择权,遂判决该公司为其销售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点评
  在当前的消费市场上,普遍存在低价销售智能电视并通过播放开机广告营利的情况。大量的智能电视企业采用了此种商业模式,已经成为智能电视市场的行业惯例。但是,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符合行业惯例、行业规范,并不当然意味着该行为合法。法律明确规定向消费者推送广告,应当保证消费者的拒绝权(选择权)。
  本案中,某公司既是智能电视的生产者也是开机广告的经营者,保障消费者的拒绝权具有
双层涵义,一方面应当在产品销售页面、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外包装上就开机广告进行提示,保障消费者购买电视机的选择权,另一方面,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以弹出页面方式播放开机广告时,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该“一键关闭”应当是即时和彻底的。该公司虽然设置了“一键关闭”窗口,但窗口弹出时间明显延后于开机广告时间,不能保证一键关闭的即时性和彻底性,侵害了消费者拒绝接收开机广告的选择权。
  本案通过判令某公司进一步作出整改,既维护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体的利益,又平衡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冲突,同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对智能电视开机广告违法乱象进行整治,敦促相关行业组织尽快制定合规的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强制标准,有助于规范行业的健康发展,构建健康和谐的消费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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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销售假冒“星巴克”品牌的咖啡,应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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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保委
  案情
  某公司系专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公司。该公司在明知其采购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以单位名义,通过销售员推销、物流发货等方式,先后销售给分布在全国 18 个省份的 50 余名商户,销售量达19264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24万余元。案发后未销售的咖啡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查获的假冒“星巴克”商标速溶咖啡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的标准要求。某公司最终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江苏省消保委为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某公司承担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172万元。
  点评
  该案某公司制假售假,严重侵害不特定多数体的利益,严重侵害人民众身心健康和市
场秩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民事领域,该公司明知对外销售的咖啡假冒“星巴克”商标,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假充真,构成欺诈,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承担销售金额三倍赔偿,彰显了司法裁判坚决制止售假行为的决心。
  江苏省消保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及时对本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全面、有效地维护了不特定多数消费体的利益和市场秩序,打击了违法者制假售假的嚣张气焰,发挥了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
 
03 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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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章某自2017年6月1日开始从事文身经营,累计服务消费者上百人,其中七成为未成年人。2018至2019年,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子女文身而与章某发生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此后,章某仍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据查实,章某在经营中不核实消费者的年龄及身份,部分未成年人文身后就学、就业受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认为,章某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章某停止侵害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文身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社会交往、就学就业产生不利影响,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后备力量,经营者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法院判令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并在国家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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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体,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其成长和发展与国家命运紧密关联,法律需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未成年人保护法》双重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要求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本案中,章某在经营时不核实消费者的年龄及身份,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既损伤未成年人的身体,也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其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消费者权益。同时,未成年人体利益与国家发展密切相关,章某的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