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江铃汽车【审结日期】2020.11.24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06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陪练一天多少费用【审理法官】邓青菁高贵张清波 
【审理法官】邓青菁高贵张清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胥健生;北京京铃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旅居房车分公司;北京京铃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五十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胥健生北京京铃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旅居房车分公司江西五十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胥健生 
【当事人-公司】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铃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旅居房车分公司北京京铃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五十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殷正升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林根祥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拜北斗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李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殷正升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林根祥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拜北斗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李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殷正升林根祥拜北斗李娜黄晓宇 
【代理律所】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胥健生;北京京铃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旅居房车分公司;江西五十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五十铃汽车有限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过错产品责任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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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一审法院综合案涉证据认定涉案车辆存在较为明显的质量问题,胥健生作为车辆购买者有权选择车辆生产商主张赔偿。关于赔偿项目,因车辆发动机系车辆核心部件,若发动机出现质量问题,则车辆无法安全使用,因此现胥健生要求赔偿购车款、车辆购置税,具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综合交通事故发生情况酌定交通费用,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均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齐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32元,由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1:04:33 
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车库倒车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106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徐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正升,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胥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根祥,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北斗,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铃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旅居房车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大街朝政汽车检测场院内01号。
     法定代表人:徐西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铃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大街朝政汽车检测场院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五十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江铃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璐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江铃大道某某/div>法定代表人:邱天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璐璐。abs-001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胥健生、北京京铃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旅居房车分公司(以下简称京铃顺房车分公司)、北京京铃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铃顺公司)、江西五十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十铃销售公司)、江西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十铃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5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齐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胥健生要求齐星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胥健生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审理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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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情复杂应当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一审法院未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转变审理程序,程序违法。齐星公司申请追加五十铃销售公司、五十铃公司作为被告,但并未对追加的被告进行实质性审查。胥健生请求京铃顺公司退还购车款,但判决却要求齐星公司退还购车款,因此属于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二、胥健生的诉请和一审判决混淆了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和基于合同的请求权。二者应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实现两种请求权,关键的是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看,是五十铃公司生产的底盘自身存在问题,但并未造成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不应当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三、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胥健生基于合同关系主张返还车款,应当由合同的相对方京铃顺公司承担返还,而不是由汽车改装者齐星公司返还,齐星公司并没有收取车款,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基于侵权赔偿,那么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是修复车辆或者承担修复车辆的费用,不是返还购车款。综上,不论是基于侵权的请求权或者是基于合同的请求权,一审判决判令齐星公司承担返还胥健生的购车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四、齐星公司改装车辆有整车公告、国家产品强制认证证书、车辆检测报告、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改装的车辆符合相关规定,改装部分没有质量问题,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胥健生对车辆反映的问题,五十铃公司在接到
其电话后第一时间委托最近的售后部门进行了车辆救援,并愿意承担修理义务,尽到售后的责任,因此相关扩大的损失应当由胥健生自己负担。根据胥健生所述的车辆问题,无论是否存在,均属于售后维修的范围,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案涉车辆的生产者是五十铃公司,并具有合格证,齐星公司仅仅是汽车改装,是汽车的加装,不是整车的生产,不应当是齐星公司承担责任。综上,五十铃公司作为汽车底盘的生产者,已经履行了售后责任,胥健生诉称的理由不能成立,齐星公司仅仅是改装车辆,改装部分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