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2
【案件字号】(2021)鄂06民终1652号
e3 2015【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杰锋江涛柳莉
【审理法官】王杰锋江涛柳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杜利;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刘明存;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杜利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刘明存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杜利刘明存
【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康敏、黄志刚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杜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康敏、黄志刚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杜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康敏、黄志刚杜琛
【代理律所】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被告】杜利;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刘明存;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鉴定费属原告为确定其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天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鉴定费不属保险理赔范围,故对天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一审不予采纳。天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赣A×××××(试)号江铃牌轻型货车已由交警部门发放临时行驶车牌号,限定在南昌-襄阳区域内行驶,故天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提出承保机动车为测试车辆,在实验阶段发生事故不承担保险限额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本案中江铃汽车公司与天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作合同》,双方约定为保障江铃汽车公司测试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得到一定补偿,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对测试车辆进行保险事宜确定本合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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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天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3:22:21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一汽奥迪a4l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6民终16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589号南昌大学科技园一号大楼。
负责人:万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敏、黄志刚,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江铃汽车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509号。
锂电池寿命多长 法定代表人:邱天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媛媛、刘阿敏,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明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车城路1区72幢。
法定代表人:翟明林,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利、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汽车公司)、刘明存、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一汽车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691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天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车辆发生事故时显然不属于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状态,而应认定为在实验阶段,而在该阶段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一审将正在进行测试的车辆在测试场内发生的事故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显然错误,应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杜利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铃汽车公司之间的《保险合作合同》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没有约定,在合同双方没有明确其中权利义务,也没有对协议进行补充的情况下,一审不应判决上诉人根据《保险合作合同》承担第三者险赔偿责任,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杜利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铃汽车公司辩称:对一审判决无异议。
刘明存、知一汽车服务公司未予答辩。
原告诉称 杜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杜利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4697.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12日7时30分许,刘明存驾驶车牌号为赣A×××××(试)号江铃牌轻型货车,在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试验场由南向北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黄线,撞到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杜利驾驶的豫A×××××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造成刘明存、杜利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明存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杜利受伤后被送往襄阳市××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救治,住院28天,于2019年12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侧第5-10肋骨骨折;2.双侧胸腔少量积液;3.头皮裂伤;4.大脑皮层缺血改变。出院医嘱:出院后休息2月,不适随诊。2020年5月28
日,经杜利委托,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杜利所受损伤,伤残等级为9级,积液给予后续医疗费用3000元。杜利为此支出鉴定费2200元。杜利婚后生育一子杜某。2020年9月28日,知一汽车服务公司出具收入证明,证实杜利自2013年11月起入职该公司,从事驾驶实验岗位工作。事故发生前,杜利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刘明存是知一汽车服务公司的员工,发生事故时在履行职务行为。赣A×××××(试)号江铃牌轻型货车登记所有权人为江铃汽车公司。2019年10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江铃汽车公司发放临时行驶车牌号,有效期限至2020年1月14日,限定在南昌-襄阳区域内行驶。该车由江铃汽车公司在天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在有效期限内。2019年5月20日,江铃汽车公司与知一汽车服务公司签订驾驶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江铃汽车公司委托知一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汽车可靠性、耐久性及各种专项试验驾驶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次事故发生时,知一汽车服务公司安排刘明存对赣A×××××(试)号江铃牌轻型货车进行驾驶测试。知一汽车服务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汽车试验服务、汽车技术服务、汽车美容及清洗服务。庭审中,原、被告对医疗费15946.88元、住院伙补1400元、营养费无医嘱不予支持、护理费3273.85元、残疾赔偿金1
5040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211元、交通费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2200元、误工期限为120天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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