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11.06.27
【字 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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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1.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1〕1320号)
福特嘉年华3厢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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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现代商务车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商业流通领域的重点工作,会同市商务委提出年度资金规模的建议,统筹确定支出结构和重点,并根据市人大审定的预算方案安排管理资金预算指标,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二)负责项目评审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商务委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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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研究确定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负责组织申报项目,进行项目业务审核;
  (三)负责项目的组织及实施,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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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六条 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重点原则。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全市商务发展总体规划发展方向的相关项目,优先扶持社会服务性、公益性、民生类项目。
  (二)资金统筹使用原则。统筹使用好中央、市级安排的用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资金。
  (三)公平、公正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项目,通过多种形式选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通过支持商贸公共服务平台、打造融资担保平台等方式,重点支持改善商贸企业外部经营环境项目。
  (四)市区共同支持原则。符合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的项目,区(县)财政部
门按照一定比例安排项目配套资金的,优先扶持。
  (五)事权管理清晰原则。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事权为区县政府的扶持项目,采取因素分析法将相关专项资金分配到区县。
第四章 资金支持重点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发展社区便民商业、生活服务业、农村商业,搞活农副产品流通,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等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
  (二)交易市场、商业服务业及附属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三)搭建融资担保、信用保险、信息和会展、促消费等公共服务平台,为商贸流通企业营造外部环境。
  (四)促进传统、民族、特商业(产业)发展。
  (五)发展现代商务运营模式、商贸流通新型经营业态和现代物流业。
  (六)发展商务服务业,加快品牌引进与发展,促进特产业聚集。
  (七)中央部门、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中央要求地方资金配套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范围或项目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发展方向确定并对社会发布。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为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政府投资入股或资本金注入及其他经市政府确定或批准的方式。
  第十条 资金支持标准:
  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投资入股或资本金注入等扶持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银行实际放贷额度及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及中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项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条件:
  凡符合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的项目,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已享受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资金的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应符合中央和市级项目库管理规定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管理,区县级支持项目由区县商务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市级企业项目由市属商业总公司(企业集团)汇总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
  市商务委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及每年确定的支出结构和重点,确定可参加评审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申报使用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的,根据中央部委出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