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过程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的合规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及有关资料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北京报价一、本次发行询价及配售的组织工作
龟王电动车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保荐机构);
2、本次发行的起始日期为2010年11月9日;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已就本次发行制定了《发行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
二、《认购邀请书》的发出
经本律师见证,发行人于2010年11月9日以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向106名特定对象发出《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上述特定对象包括:
1、董事会决议公告后所有表达过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2、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10家证券公司;
4、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5、发行人前20名股东(控股股东除外)。
三、《申购报价单》的接收车辆外地违章
经本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2010年11月12日上午8:30 ~11:30的申购时间内,发行人共收到10份《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传真,其中,有效申购为10份。
四、确定发行结果
经本律师见证,申购结束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依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对象共6家,发行价格为15.07元/股,发行股数为4,644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9,985.08万元。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之资格、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额均符合《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构成认购股份的协议性文件,内容和形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询价及申购报价程序、方式及结果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询价及申购报价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符合公平、公正及价格优先原则。
天银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过程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朱玉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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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号驾考新规朱玉栓:吴团结:
瑞风s7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