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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10.30
∙【文 号】北证公告〔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11.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
北证公告〔2021〕8号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公告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证券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09款威驰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1年10月30日北京报价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下证券发行及承销行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
(三)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向发行);
(四)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证券发行
与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防控发行风险。
第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以下统称股票公开发行)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说明本次发行采用的定价方式,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
本细则所称招股文件,是指股票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
第七条 公开发行并上市采用询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采用竞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说明估值区间与历史交易价格和历史发行价格的偏离情况及原因。
本细则所称历史交易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历史发行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历次股票发行的价格。
第八条 公开发行并上市采用直接定价或询价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在申购日一周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一)超过历史交易价格或历史发行价格1倍;
(二)超过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中位数或加权平均数。
第九条 公开发行并上市采用直接定价或竞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要求在申购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缴付申购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划入本所设立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根据网上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的数量。其中不足100股的部分,汇总后按申购数量优先、数量相同的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依次配售100股,直至无剩余股票。
油门拉线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拟发行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30%,本次发行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
的50%。
第二节 询价发行
第十五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六条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本所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
v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第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第十八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应当包括每股价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每个配售对象只能申报一个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
丰田大水牛 第十九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并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5%,因剔除导致拟申购总量不足的,相应部分可不剔除。
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下初始发行量15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
第二十条 股票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网下投资者应当以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申购。
前款所称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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