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霞、北京讯维通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江淮瑞风2.0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3 
【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48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志鹏冯雪徐海燕 
【审理法官】魏志鹏冯雪徐海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海霞;北京讯维通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郭海霞北京讯维通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sr9
【当事人-个人】郭海霞 
【当事人-公司】北京讯维通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靳辉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张福民、郝阳鑫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靳辉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张福民、郝阳鑫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靳辉张福民、郝阳鑫 
【代理律所】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海霞 
【被告】北京讯维通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通用 召回
北京报价
【本院观点】郭海霞提交的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其与北京讯维公司、河北润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但并不能证明上述证据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合同签订地证据不足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北京讯维公司系与邯郸市邯山区保顺汽车修理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北京讯维公司也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邯郸市邯山区保顺汽车修理厂出借了款项,因此双方成立借贷关系。邯郸市邯山区保顺汽车修理厂未依约还款,后修理厂作为个体工商
户被注销,郭海霞作为实际经营者,应继续承担还款责任。郭海霞上诉虽称案涉款项是北京讯维公司代河北润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灵寿县东合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灵寿县智慧城市机房装修工程的工程预付款,但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北京讯维公司对此亦不认可,因此郭海霞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本案借款,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因此应视为没有利息,但在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三日,因此在2019年6月8日后,北京讯维公司有权依法主张相应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审判委员会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因北京讯维公司诉讼要求郭海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而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后即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
率,故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支付,在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应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而在2020年8月20日后,则以本案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另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虽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应起诉至合同签订地的“石家庄人民法院”,但该约定管辖并不明确,且北京讯维公司在被告所在地的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后,郭海霞到庭应诉且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故应视为双方对约定管辖进行了变更,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郭海霞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但一审对借款的逾期利率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审判委员会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变更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为:郭海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讯维通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北京讯维通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郭海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郭海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豪华摩托车
【更新时间】2022-08-24 05:10: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4日,北京讯维公司与邯郸市邯山区保顺汽车修理厂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邯郸市邯山区保顺汽车修理厂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三日,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北京讯维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邯郸市邯山区保顺汽车修理厂转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北京讯维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导致诉讼。另查,邯郸市邯山区保顺汽车修理厂系郭海霞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汽车修理厂,现已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应
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2019年6月4日,北京讯维公司与邯郸市邯山区保顺汽车修理厂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北京讯维公司依合同约定已将借款本金给付邯郸市邯山区保顺汽车修理厂,该汽车修理厂系郭海霞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现已注销,故郭海霞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北京讯维公司要求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自2019年6月8日起应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郭海霞辩称该借款实际系北京讯维公司预付的工程款,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不予支持。一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判决:被告郭海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讯维通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被告郭海霞负担。    二审中,郭海霞为证明胡彪、申保国系河北润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公司施工项目分包给郭海霞以及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提交其子常学鑫与北京讯维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彪的聊天记录、胡彪和河北润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及工作人员何某某照片。另为证明申保国认可郭海霞公司中标石家庄终端设备施工项目以及申保国、胡彪对北京讯维公司、河北润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提交常学鑫与申保国的聊天记录、附件证明信。北京讯维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北京讯维公司认可与郭海霞另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但表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对此本院认为,郭海霞提交的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其与北京讯维公司、河北润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但并不能证明上述证据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案涉借款合同中,载明合同签订地在石家庄,其中约定了北京讯维公司的转出账户以及邯郸市邯山区保顺汽车修理厂的收款账户,并约定:“发生争议,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双方应起诉至石家庄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北京讯维公司依约将款项转入邯郸市邯山区保顺汽车修理厂的收款账户,并注明用途为“借款”。
    另查,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此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本案一审立案时间是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1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  深圳2手车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