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非金属材料气味试验规范Determination of the odour characteristics of trim materials in motor vehicles
specification
前言
本规范由汽车工程研究总院内外饰开发中心非金属产品性能开发所编制。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苏建波、王志白、傅强、陈立亮。
r134a制冷剂本规范与上一版本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取消材料40℃试验;
——取消舒适度评价
——在15版基础上,增加气味强度标液浓度梯度;
——气味评价人员由3人增加至5人;
——增加材料气味盲评方法;
本规范历次发布情况:
——SJ-NW-81-2010于2010年06月25日首次发布;
——VS-01.00-T-14004-A1-2014于2014年11月28日第一次修订;——VS-01.00-T-14004-A2-2015于2015年9月18日第二次修订;——VS-01.00-T-14004-A3-2016于2016年9月30日第三次修订;——VS-01.00-T-14004-A4-2016于2016年12月31日第四次修订。变速箱
目录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气味试验 (1)
4. 试验条件 (1)
4.1样品取样原则 (1)
4.2环境条件 (1)
4.3试验仪器 (1)
5. 试验步骤 (1)
5.1试验温度要求 (1)
5.2试验步骤选择 (2)
6. 数据处理和分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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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养护剂7.气味评价标准 (2)
附录 (6)
车内非金属材料气味试验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车内非金属材料的气味检测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车内非金属材料的气味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TS-FZ-010-A1-2016—零部件及材料VOC/气味检测取样要求规范
MTS-FZ-013-A1-2016—零部件、材料及辅料气味限值要求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气味试验
指在特定温度和气候条件下,评价材料所释放的气体对人体嗅觉器官的刺激程度。
4. 试验条件
4.1 样品取样原则
4.1.1取样原则,参照MTS-FZ-010-A1-2016要求执行,每个样品需提供5个平行样。4.1.2包装运输,参照MTS-FZ-010-A1-2016要求执行。
4.2 环境条件
气味试验要求的环境背景气味等级应在1.0级及以下。
4.3 试验仪器
4.3.1有空气循环的烘箱,温度波动≤±2℃
4.3.2试验容器:具有良好密封性、无气味的1L容量玻璃容器,试验前先进行空瓶气味评价,空瓶气味等级≤1.0级。
5. 试验步骤
5.1 样品制备及试验温度选择
样品制备参照MTS-FZ-010-A1-2016要求执行,每个样品制备5个平行样,温度选择参照MTS-FZ-013-A1-2016要求执行。
长安汽车5.2 试验步骤选择mt
a.将试验样件放入气味瓶中。
b.气味瓶应旋紧放在已预热的烘箱中加热2h±10min(取一个空白瓶子用于监控瓶内气体温度,空白瓶内放入温度计,密封后按照试验温度一并放入烘箱中)。
c.存放规定时间后组织者将气味瓶从烘箱中取出后先冷却至30±2℃。
d.气味评价:组织者不参与气味评价,5个评价人员带上眼罩(无味)后由组织者带领他们进入评价间。每人评价1个气味瓶,组织者协助评价人员将气味瓶盖打开,使得气味瓶与水平面呈约45°,鼻孔位于瓶口中央,鼻孔距气味瓶口1cm(见图1),闻嗅时间不少于5s,在10s内做出等级评判。
6. 数据处理和分析
6.1 记录5个人的评价结果,以5个人中出现次数最多的值作为最终结果,若任意2人的打分差异≥1.0级,则需将试验容器继续封闭,放入相应烘箱中继续保温30min后重复表1中步骤c-d,由5个评价人员重复进行评价,直至5个人的强度差异≤0.5级;
6.2 评价完成后将结果记录在附表A.1中,对于表4中未规定的味型,在报告中注明其它+(可感知的味型)。
7.气味评价标准
7.1 评判标准
气味强度评判标准分为1至6级,气味强度可按0.5个单位评估。
表1  气味评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