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
1、外部原因
1)法律规定模糊;
2)法律变化;
3)与合作者利益冲突;
4)同业恶性竞争;
5)权力寻租。
2、内部原因
1)追求利益,明知故犯;
2)法律意识差,触犯刑律;
3)股东之间利益冲突;
4)管理疏漏。
二、企业经营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常见30个罪名
1、职务类犯罪
1)职务侵占;
2)挪用资金;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4)行贿。
2、资金类犯罪
1)合同罪
2)贷款罪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票据罪
5)集资罪
6)信用证罪
7)骗取贷款罪
8)高利转贷罪
3、经营类犯罪
1)非法经营罪
2)走私类犯罪
3)强迫交易罪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内幕交易罪
6)擅自发行股票罪
7)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8)组织、领导传销罪
4、涉税类犯罪
1)逃税罪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骗取出口退税罪
5、 注册资金类犯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抽挑出资罪
3)虚假出资罪
6、知识产权类犯罪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2)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杜绝,远离高利诱惑
1、的概念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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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人银发【1999】41号)《关于取缔非法融资机构和非法融资业务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
2、的特征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公开性和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隐蔽性和多样性——以合法形式掩盖其的性质.
3、的典型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范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宁乡某酒店售后返租+回购案例
2011年11月,“投资18万,五年坐收31.9万”,位于长沙市宁乡县的某国际大酒店广告宣称,若购买其酒店房产,年收益率高达15.5%6万左右的车。销售人员介绍,该酒店房产采取“返租”和“回购”的模式进行销售。分3年期、5年期和10年期3种主要模式。以5年期为例,在购房的前3年,每年按照总房款的9%付给房主租金;后2年按照总房款的10%付租,这笔租金将在总房款中支付。5年期满后,开发商将按房价升值15%的价格回购房主拥有的房产,“投资18万,五年坐收31.9万”。在购房时房主需一次性付清总房款。
蓝宝坚尼“我们不是”,开发商解释说:“酒店销售的房子都是办理产权证的,法律规定不已实物销售为目的的才能算,我们办理了产权证,与有本质区别。”
对于购房者来说,这种产权式酒店投资可算作一种“急速投资”行为,“但是特别容易引发产权纠纷和合约不兑现法律纠纷,最后演变成“”,“是完全有可能的。”
蓝宝坚尼“我们不是”,开发商解释说:“酒店销售的房子都是办理产权证的,法律规定不已实物销售为目的的才能算,我们办理了产权证,与有本质区别。”
对于购房者来说,这种产权式酒店投资可算作一种“急速投资”行为,“但是特别容易引发产权纠纷和合约不兑现法律纠纷,最后演变成“”,“是完全有可能的。”
法律分析:
第一、开发商包租、回购是违反国家相关商品房销售规定;
第二、判断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这种主观目的以客观进行判断,若开发商不能兑现,即可判定为以融资为主要目的,而非以销售房产为目的,可以定性为。
——长沙高桥广州服饰城案
2009年元月,广州伟国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兄弟二人以伟国公司名义与上河国际商业广场开发商湖南天润五江置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上河国际商业广场B栋1-4层作为广州服饰城项目场地。2009年4月,杨某兄弟通过中介公司过桥形式注册了两家公司,一个为湖南瑞天实业有限公司,另一个为瑞天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高桥广州服饰城案
2009年元月,广州伟国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兄弟二人以伟国公司名义与上河国际商业广场开发商湖南天润五江置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上河国际商业广场B栋1-4层作为广州服饰城项目场地。2009年4月,杨某兄弟通过中介公司过桥形式注册了两家公司,一个为湖南瑞天实业有限公司,另一个为瑞天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8日,伟国公司与广州富艺地产公司签订《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富艺公司代理销售广州服饰城20年的经营权。同一天,伟国公司向瑞天实业公司和瑞天资产管理公司签发《授权书》,授权该两公司全权处置广州服饰城20年的经营权。随后,杨某兄弟和富艺公司策划营销方式,富艺公司按销售金额15%提成。最后的营销方案为:
瑞天实业公司和瑞天资产管理公司将上河国际商业广场B栋1-4层改造成2000余个经营商铺,由瑞天实业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广州服饰城租赁合同》,出租广州服饰城的经营商铺
并收取投资款;再由瑞天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投资经营合同》,约定由瑞天资产管理公司将返租回来后,向投资人承诺按季固定返利,第一年返利率为投资额的10%,第二年开始每年在此基础上增加1%,年利率达到15%后不再增加,形成固定返利。在五年经营期内,两年经营期满后,投资人有权要求瑞天实业公司原价回收商铺。第一个五年经营期满后,投资人可以选择向天瑞实业公司以原价回收商铺,也可以选择自主经营或者委托瑞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之后,瑞天资产管理公司再与联营户(实际经营户)签订《广州服饰城经营联营合同》,将返租回的铺面出租给联营户具体经营,但不收取固定租金,只按联营户经营额5%-15%扣点收取费用。
因天润五江公司对上述经营模式提出异议,2009年6月10日,瑞天实业公司与天润五江公司签订《买卖协议书》,以2.28亿元购买了承租房屋的产权,至案发时止,瑞田实业公司从投资人收取的投资款中共支付1.788亿元。
经过几个月的广告轰炸之后,代理销售商铺经营权的富艺公司将铺面销售完成,提成近3900万元后退场。参与投资的商户有1954户,收取的投资款近3.5亿元。
2010年年底,因不能兑现对投资商户的承诺,本案案发。
法院判决瑞天实业公司罚金50万元及瑞天资产管理公司罚金50万元,其他相关自然人被告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有关投资人、实际经营商户、装修队、供货商的损失由当地政府广州服饰城专案组处理。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哈尔滨顺天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公司经理王英集资案
在融资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国家领导人题词等欺骗手段进行虚假和夸大宣传,以种植沙棘树转让林权为名,以年利率50%的高回报率为诱饵,在辽宁省辽阳市通过他人进行,集资额达9600多万元,2000余人被骗。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罪判处王英无期徒刑。
3)以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吸收资金
——
以养蚂蚁致富为诱饵,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汪振东非法
集资人民币29.9亿多元。经核准,汪振东26日在辽宁省营口市被执行死刑。
51岁的汪振东是辽宁省盖州市榜式堡村人。刑事裁定书认定,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汪振东以盖州市宇晨养殖场、营口东华生态养殖公司等企业的名义,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金和利息的手段,诱骗蚂蚁养殖户与其所属公司签订《蚂蚁养殖购销合同》共计109161份,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29.9499亿元。
上述资金中,除偿还部分养殖户本金14.755亿元及支付高额利息7.2147亿元、东华集团下属企业占用1.9959亿元外,剩余款项被汪振东个人以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各种形式支出,案发前尚有7.9802亿元无法返还。汪振东的行为已构成集资罪,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还导致1人自杀身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汪振东因涉嫌集资罪,2005年7广州法拉利月被批准逮捕。2007年2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汪振东犯集资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汪振东对
一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华集团集资案的其他15名涉案人员也被依法分别判处10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目的,以民间借贷、商品回购、寄售代理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浙江东阳“首富”吴英集资案
2006年,媒体曝光吴英的总资产达经济型汽车38亿元,吴英当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2007年2月10日东阳警方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之后浙江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罪判处吴英死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2012年4月20日最高院对吴英不予核准死刑,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
以高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地从林卫平等人处。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吴英个人购买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
吴英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手段。
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上寻“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的虚假形象。集资时,其还向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吴英取得集资款项后,为了炫富,以骗取更多的资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赢利,竟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元,后又陆续从杨处骗得资金5000多万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结余90众泰t300万元,主动要其不必上交财务等等,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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