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7.21
∙【字 号】甬能源〔2021〕44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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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能源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能源〔2021〕44号
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目标,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8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充电
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能源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1日
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补对象与条件
第三章 奖励补贴标准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章 绩效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目标,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8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奖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包括电动乘用车、客车、货车、专用车、公交车和超级电容公交车等各类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奔腾m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奖补资金由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组成。资金专项用于引导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以及充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
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下达用于兑现我市已建成投运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设备投资奖励补贴资金;市级财政资金是指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纳入市能源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公用充电设施设备运营度电奖励补贴与市级平台运营维护的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平台是指按照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互联互通的要求建设运行的公益性的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
发动机盖隔音棉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能源局共同负责管理,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能源局牵头制定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管理、开展项目核查、进行项目认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负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每年对奖补资金安排的项目组织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奖补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和预算监管工作。
第六条 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按照项目法分配。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补对象与条件
无锡到厦门 第七条 奖补资金奖励补贴对象为在宁波市登记注册成立的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单位(所有权单位)在本市辖区内建设、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其中,中央财政分配下达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用于兑现2020年底前已建成投运的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投资奖励补贴;市级财政资金专项用于我市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设备运营度电奖励补贴、支
持市级平台运营维护。
第八条 申请奖补资金奖励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标准统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二)开放共享。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要求实现充电数据共享。
(三)承担公用、专用充电服务,且承诺服务期3年以上。
(四)电能可计量。
(五)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手机、银联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六)充电设施经核查检测合格,充电设施数据接入充电运营服务企业平台和市级平台。
第九条 以下充电基础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实施细则奖励补贴的项目范围:
市住建局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2017甬DX-05,现更新为《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甬DX/JS008-2020),对于宁波市域内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备配建指标内的充电设施不予奖励补贴。
第十条 申请奖补资金奖励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设备以投资建设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也可委托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单个申报企业单位充电设施设备总功率不少于200千瓦。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支持的市级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具备公共政策支持服务能力,为政府部门实施项目监管、制定财政政策等提供服务和支撑。
(二)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电设施信息查询服务。
(三)具备平台软硬件开发能力,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不同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
(四)承担充电设施核查工作,承担各企业平台的接入和向市级相关平台和上级平台接入工作,并对市级平台和数据信息安全负责。
第三章 奖励补贴标准帕萨特b4
第十二条 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规定的资金分配原则要求和指定用途安排使用,对2020年底前已建成投运的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投资兑现奖励补贴。其中:2016年期间建成投运的充电设施设备投资奖励补贴标准(基准)为:直流快充桩不高于600元/千瓦、交流慢充桩不高于300元/千瓦;对于在居住小区建设并服务居民的有序充电模式的交流充电桩参照直流快充桩标准执行;对于换电站按照装机功率参照直流快充桩标准执行;对于采用智能负荷分配的充电设施设备,以该充电站充电设备最大同时可充功率为计算依据。以后年度奖励补贴标准原则上逐年退坡15个百分点,即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建成投运的充电设施设备投资奖励补贴标准为不高于2016年基准的85%、70%、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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