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军、万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新版车险2021.04.15
【案件字号】(2021)辽06民终530号
广州单双号【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维刚曹立新姜艳艳
【审理法官】沈维刚曹立新姜艳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宝军;万立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王牌车
【当事人】5万以下的汽车李宝军万立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宝军万立新
【当事人-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宝军
【被告】万立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存在以下争议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迈莎锐星际骑兵亮相 中国仅1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路航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存在以下争议问题。 一、案涉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应由渤海财险丹东支公司给付问题。经查,被上诉人渤海财险丹东支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并由上诉人李宝军以“亲笔手书复写的形式”签字确认,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应予确认。案涉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据上述约定,一审未判决渤海财险丹东支公司对本案车辆营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该车辆营运损失应由渤海财险丹东支公司承担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案涉车辆在维修期间是否运营及停运天数问题,经查,虽然上诉人提出案涉车辆2019年9月17日至22日间根本没有在维修,2019年9月20日案涉车辆在上路行驶运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万立新予以否认,且被上诉人万立新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在2019年9月14日至9月17日被交警部门扣留,2019年9月17日至9月22日,被上诉人万立新将该车辆送往修理厂维修。故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车辆停运八天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上诉人提出一审判决内容混乱,原告被告不清,经查,一审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对一审判决相关内容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李宝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宝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9:50: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4日21时45分,被告李宝军驾驶车牌号为辽F×××××号小型客车,沿兴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与兴三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沿锦山大街由东向南左转弯的由案外人孟繁涛驾驶的辽F×××××出租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振兴二大队认定被告李宝军负全部责任,孟繁涛无责任。原告是辽F×××××出租车的所有人,孟繁涛是原告雇佣的司机。 事故发生后,为查明责任,辽F×××××出租车在2019年9月14日到9月17日被交警部门扣留,2019年9月17日至22日,原告将该车辆送往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诚宜汽车钣金修理厂维修。被告渤海财险丹东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范围内各赔偿了原告2000元的车辆修理费用。 另查:丹东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11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我市本级巡游出租车1932台,按丹价字[2017]4号文件中数字显示“单车日载客约72人次,日均行驶日程396.5公里,日均收入570元左右”。该说明仅加盖公章,但没有经办人签字确认。 又涉案辽F×
××××号车辆在被告渤海财险丹东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不计免赔,在保险投保单及投保声明中均由被告李保军本人亲自签名确认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保军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辽F×××××出租车为营运车辆,对其合理的营运损失,被告李保军应予赔偿。关于本案争议的营运损失的时间及具体每日营运损失数额一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事故发生后扣车、修车天数显示,原告请求的停运损失八天可以认定,被告所提异议没有证据支持,一审法院无法采信;至于具体每日的营运损失数额问题,虽然丹东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11月5日出具了情况说明,但该说明并无具体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不符合有效证据的确认要件,一审法院对其每日570元的数额不能确认;根据本案发生时丹东地区出租车营运收益的实际情况,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有关陈述,一审法院酌定原告此间每日营运损失为396.5元,故八天的营运损失为3172元。 关于原告请求的、亦为被告李保军抗辩的应由被告渤海财险丹东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因被告李保军与被告渤海财险丹东支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并由被告李保军以“亲笔手书复写的形式”签字确认,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履行了相关告之义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据此,被告渤海财险丹东支公司在本
案车辆营运损失一案中依据合同约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被告李宝军庭审中提出的“要求原告赔偿其往返车费损失600元一节”属反诉请求,一未交纳相应反诉费用、二未提供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无法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李保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万立新车辆停运损失3172元;二、驳回原告万立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万立新承担15元、被告李保军承担3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宝军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判令上诉人不承担车辆停运损失3172元。事实和理由:一、依据判决书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保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万立新车辆停运损失3172元;二、驳回原告李保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保军承担15元、被告李保军承担3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以上判决书内容混乱,原告被告不清,
一审法院根本未作细致审案工作,对上诉人严重不负责任。二、车辆维修停运损失应属于事故直接责任,根本不能认定为间接损失,涉案车辆在被上诉人渤海财险丹东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商业险不计免赔,依据法律规定,赔偿责任应该由被上诉人渤海财险丹东支公司承担。三、上诉人现提供实际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车辆存在严重欺骗行为,根据丹东市出租车运营GPS管理系统,被上诉人的车辆2019年9月17日至22日间根本没有在维修,2019年9月20日一直在上路行驶运营,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虚据,虚假诉讼,蔑视国家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李宝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规定,判决如下:
李宝军、万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6民终5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45-2号。
负责人:滕飞,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宝军与被上诉人万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辽060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宝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辽06民终1651号民事裁定,以当事人申请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为由,裁定撤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该院追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渤海财险丹东支公司)为被告,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辽0603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宝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
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宝军、被上诉人万立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渤海财险丹东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宝军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判令上诉人不承担车辆停运损失3172元。事实和理由:一、依据判决书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保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万立新车辆停运损失3172元;二、驳回原告李保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保军承担15元、被告李保军承担3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以上判决书内容混乱,原告被告不清,一审法院根本未作细致审案工作,对上诉人严重不负责任。二、车辆维修停运损失应属于事故直接责任,根本不能认定为间接损失,涉案车辆在被上诉人渤海财险丹东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商业险不计免赔,依据法律规定,赔偿责任应该由被上诉人渤海财险丹东支公司承担。三、上诉人现提供实际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车辆存在严重欺骗行为,根据丹东市出租车运营GPS管理系统,被上诉人的车辆2019年9月17日至22日间根本没有在维修,20
19年9月20日一直在上路行驶运营,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虚据,虚假诉讼,蔑视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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