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华飞、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07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109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峰 
【审理法官】恒驰5量产半年后仅交付900辆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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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盛华飞;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 
【当事人】盛华飞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 
【当事人-个人】盛华飞刘雪敏王得成 
【当事人-公司】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燕晓凤、赵凯迪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燕晓凤、赵凯迪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燕晓凤、赵凯迪 
【代理律所】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盛华飞 
【被告】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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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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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姜琦涉嫌的相关犯罪事实,已于2020年9月5日被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予以立案,犯罪嫌疑人姜琦已于2020年10月12日经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予以执行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据此,原审法院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盛华飞的起诉,并无不当。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不能确定本案属犯罪性质的,当事人仍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
事权益争议。综上,盛华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1:52:53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借款的保证人姜琦因涉嫌已于2020年9月5日被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所涉借款有涉及犯罪的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裁定:驳回盛华飞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盛华飞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诉讼费用由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借款担保人姜琦涉嫌犯罪指向的款项是本案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借到的借款,系盛华飞交付完毕后的出借款项;而盛华飞将出借款项
交付给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并取得借条时三方借贷关系已经合法成立并生效,至于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与担保人姜琦之间或有的转借贷行为、担保人姜琦对借款后款项实施均与盛华飞无关。退一步讲,担保人姜琦涉及的行为发生在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后,是对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借到款项后转借款项的,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才是姜琦案的受害者。再退一步讲,如果本案借款(出借款项交付前)涉及犯罪借款,那会导致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与借款担保人姜琦构成共同,这与该三者至今未被采取刑事措施不符。本案借款担保人姜琦的担保行为发生在姜琦对本案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进行之前,故此担保行为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姜琦的担保行为与行为不是同一事实,况且盛华飞在原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撤回对姜琦的起诉。故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的保证人姜琦因涉嫌已于2020年9月5日被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所涉借款有涉及犯罪的嫌疑”中“本案所涉借款有涉及犯罪的嫌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担保人姜琦涉嫌指向的款项是借款人借到款项转借给姜琦的款项,从姜琦与借款人之间资金流水上看,借款人是收了转借利息的,所以盛华飞与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是借贷关
系,姜琦与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之间是另一个借贷关系(现在转为),这是很明显的两个法律关系。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之规定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三)原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盛华飞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盛华飞、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109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华飞。
嘉兴汽车团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36880881Y。
     法定代表人:刘雪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雪敏。eb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得成。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晓凤、赵凯迪,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摇号查询小客车摇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盛华飞因与被上诉人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2民初318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盛华飞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诉讼费用由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借款担保人姜琦涉嫌犯罪指向的款项是本案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
司、刘雪敏、王得成借到的借款,系盛华飞交付完毕后的出借款项;而盛华飞将出借款项交付给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并取得借条时三方借贷关系已经合法成立并生效,至于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与担保人姜琦之间或有的转借贷行为、担保人姜琦对借款后款项实施均与盛华飞无关。退一步讲,担保人姜琦涉及的行为发生在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后,是对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借到款项后转借款项的,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才是姜琦案的受害者。再退一步讲,如果本案借款(出借款项交付前)涉及犯罪借款,那会导致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与借款担保人姜琦构成共同,这与该三者至今未被采取刑事措施不符。本案借款担保人姜琦的担保行为发生在姜琦对本案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进行之前,故此担保行为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姜琦的担保行为与行为不是同一事实,况且盛华飞在原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撤回对姜琦的起诉。故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的保证人姜琦因涉嫌已于2020年9月5日被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所涉借款有涉及犯罪的嫌疑”中“本案所涉借款有涉及犯罪的嫌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担保人姜琦涉嫌指向的款项是借款人借到款项转借给姜琦的款项,从姜琦与借款人之间资金流水上看,借款人
是收了转借利息的,所以盛华飞与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是借贷关系,姜琦与嘉兴正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雪敏、王得成之间是另一个借贷关系(现在转为),这是很明显的两个法律关系。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之规定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三)原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盛华飞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