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殿学等与大连大都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8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辖终1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明磊杜灵军王琪 
【审理法官】李明磊杜灵军王琪 
【文书类型】新款奥德赛裁定书 
【当事人】王殿学;大连大都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连大世界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庆玉;王振国;卢壬子;新青年(大连)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殿学大连大都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连大世界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庆玉王振国卢壬子新青年(大连)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殿学王庆玉王振国卢壬子 
【当事人-公司】大连大都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连大世界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新青年(大连)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谌江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谌江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大连汽车网【代理律师】谌江涛 
西安汽车违章查询【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ginetta民终字 
【原告】王殿学;王庆玉 
【被告】大连大都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连大世界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振国;卢壬子;新青年(大连)网络信息技术有 
【本院观点】王殿学、王庆玉以王振国指使其实际控制的大世界公司、大都会公司,以“大都会名车广场”、“大世界商业联合机构”在公众平台上发布《谁炮制了12.7亿国家赔偿 是寻衅滋事还是合理诉求?》等文章对王殿学、王庆玉的名誉进行诋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王振国、卢壬子、大都会公司、大世界公司、新青年公司、一点网聚公司停止对王殿学、王庆玉的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案涉文章;王振国、卢壬子、大都会公司、大世界公司、新青年公司、一点网聚公司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和主流门户网站上向王殿学、王庆玉赔礼道歉,为王殿学、王庆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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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明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殿学、王庆玉以王振国指使其实际控制的大世界公司、大都会公司,以“大都会名车广场”、“大世界商业联合机构”在公众平台上发布《谁炮制了12.7亿国家赔偿是寻衅滋事还是合理诉求?》等文章对王殿学、王庆玉的名誉进行诋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王振国、卢壬子、大都会公司、大世界公司、新青年公司、一点网聚公司停止对王殿学、王庆玉的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案涉文章;王振国、卢壬子、大都会公司、大世界公司、新青年公司、一点网聚公司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和主流门户网站上向王殿学、王庆玉赔礼道歉,为王殿学、王庆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王殿学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其提交的《北京市居住证》并不足以证明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南里19号楼10单元102号是王殿学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故此,一审法院关于王殿学、王庆玉无法证明被侵权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本案关于管辖的其他地点也不在北京市丰台区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王殿学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5:50:59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殿学上诉称,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要取得北京市居住证的前提条件就是在北京市已经居住半年以上。据此可以推断出王殿学在起诉时,已经在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南里19号楼10单元102号居住满一年以上,该地址为王殿学的经常居住地。王殿学在(2018)辽0204民初4336号民事案件上诉状中自述的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555号高6号楼1单元203号与王殿学的经常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南里19号楼10单元102号不冲突。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王殿学等与大连大都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辖终1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殿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江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大都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71号。
     法定代表人:王盛家,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大世界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盛家,总经理。
     原审原告:王庆玉。
     原审被告:王振国。
     原审被告:卢壬子。
     原审被告:新青年(大连)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新。
     原审被告: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4号院2号楼16层19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总经理。
上汽奥迪新车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殿学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大都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公司)、大连大世界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公司)、原审原告王庆玉、原审被告卢壬子、新青年(大连)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青年公司)、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点网聚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8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