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信息
王 娟 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行业逐渐兴起并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但由于相关法规不完善,行业发展不成熟和社会整体监督意识不强,因乘坐网约车引起的侵权纠纷频发,乘客的人身安全和隐私受到极大威胁。本文将通过分析网约车引发的侵权纠纷的主要原因,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维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同时对网约车行业的平稳发展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侵权责任;救济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0-0344-02
一、网约车发展背景及现状
“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简称,指乘客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司提供的智能手机应用软件,预约车辆实现点到点运输服务的出行方式,以“滴滴”为代表,“网约车”主要分为快车、专车和顺风车三种模式。“网约车”作为“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代表,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共享经济的飞速发展,已成为人们
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截止到2017年6月,全国已超400个城市开通“网约车”服务,网约车用户规模达2.78亿,而“网约车”单日成交量已超一千万单以上。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将互联网专车纳入预约出租车管理,明确网约车的合法地位。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联合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网约车”初期发展提供便利,但对于因网约车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出现法律空白的情况。我国网约车行业内部也没有形成明确的经营模式和成熟的行业规范,乘客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后经常面临投诉无门、无人赔偿的处境。面对不同类型的侵权纠纷,划分承担责任主体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二、侵权纠纷责任认定
由于网约车用户数量和使用频率的快速增长,因网约车造成的侵权案例也随之增多。其中有网约车司机直接对乘客造成人身侵权案件,也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案件。劳斯莱斯幻影限量版
(一)案例引入
案件一:2015年7月21日凌晨,冯某通过网络打车软件接单,一名女乘客乘车,途中冯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对女乘客实施奸淫,并导致女乘客受伤。
案件二:2016年6月某日晚,深圳市一名滴滴驾驶员刘某在运营过程上,丧心病狂的抢劫并杀害一名女乘客,事后经查实,该网约车驾驶员系人员,作案时使用的是伪造车牌。
案件一:2015年6月某日,张某利用滴滴打车软件约了一辆出租车前往机场,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司机刘某操作不当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张某受伤。经查实,驾驶员在滴滴打车软件上注册时提供相关资质证书是虚假的。张某遂将驾驶员与滴滴打车平台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提6万的民事赔偿。
别克凯越图片案件二: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15年9月,一辆滴滴网约车与另一辆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网约车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网约车”负全责。乘客将网约车司机、车主、滴滴平台运营者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了法院。[1](二)关于责任承担的各方观点与分析
关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暂行办法》未出台前,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也有所区别。在2015年7月,南京市出现了全国首个网约车肇事案例的判例。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对一起网约车肇事案件审理时认为,涉事的网约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其营运行为使被保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车主在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的情形下进行非法营运,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剩余的赔偿责任则由肇事的网约车主承担。
在2016年7月《暂行办法》出台后,为了规范网约车发展,明确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
任,但将私人小轿车和乘即拼车、顺风车排除在该《暂行办法》规制范围之外。这一规定虽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在网约车交通事故中负有主体赔偿责任,但对于网约车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拼车、快车产生的侵权纠纷却未做详细说明。[2]
网约车平台的观点:以滴滴公司为例,一位乘坐滴滴快车的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在保险公司及私家车主、驾驶员处没能得到足额赔偿,遂到滴滴平台要求赔付,却被告知滴滴平台没有赔偿的义务,被断然拒赔,由于在“滴滴司机专快版”的《服务标准及违约责任约定》中,其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是挂靠合作关系。滴滴平台只是提供信息的服务的中介平台,并非出租车公司,因此无需对乘客的安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在滴滴平台的注册用户协议中也有明确表述。滴滴平台已经履行了最大的善意行为,就是给乘客购买了补充商业保险。
法律实务界观点之一: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交通运输领域应当适用“谁服务谁负责”原则,目前盛行的网约车平台实际就是网约车的电商平台,作为货物电商领域就应当遵循“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故网约车的电商平台对于消费者也应当有安全保障责任。[3]
法律理论界观点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认为,网约车平台既掌握车辆和私家车的相关信息,也掌握乘客和出行路线的相关信息。从法律层面看,在侵权责任分担中,平台因其对车辆、驾驶员和乘客信息具有实际控制力,已不是单纯定的信息提供者,还是应当依法承担网络平台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笔者认为在网约车安全事故和侵权纠纷当中,网约车平台是否
经济与法
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都不能一概而论。由于网约车平台和乘客之间到底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还未能完全确定,因此在讨论网约车平台责任承担时我们将网约车运营模式简单的分为专车、快车、顺风车三种类型来逐一分析。
三、网约车不同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乘客、司机的法律关系及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一)专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承担
专车模式主要是指由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进行合伙经营,乘客通过手机APP等移动设备预约用车订单并且在线支付的用车模式。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前网约车平台并无经营出租汽车服务的资质,因此网约车平台都是采取和出租车公司进行合作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在这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不仅仅是提供信息匹配服务,而是以经营者的身份参与到网约车实际运营中去,从乘客向司机支付的费用中按一定比例抽成。而此时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在这种合作模式下。由于网约车平台是经营主体的一方,因此在网约车侵权案件中应当被侵权的乘客承担过错责任和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不能以其运营模式来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只能将其作为网约车平台内部具体责任
划分的依据。在《暂行办法》出台后网约车平台有了合法经营出租汽车服务的资质。因此将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网约车平台直接与私家车司机进行合作,私家车主按比例提成;此时网约车平台和私家车主是合伙经营,私家车主、网约车平台和乘客间是运输合同关系,网约车平台对于被侵权乘客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可以雇佣私家车主,私家车主与网约车平台为劳动关系。与第一种情况不同,此时仅是网约车平台和乘客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而私家车主只是网约车平台雇佣的劳动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除私家车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乘客损害的,网约车平台对乘客承担单独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二)快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承担
快车即出租车,是网约车平台为了更高效率的为乘客提供叫车服务,通过各种联络平台为乘客及时提供附近可搭乘的车辆信息,乘客支付的乘车费归司机所有。网约车平台不参与司机和乘客间的运营活动。在这种模式下,应适当适用过错原则,即按照侵权案件中就乘客损害具体过错承担责任。网约车平台并不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在出租车模式下,私家车私自载客的行为改变了私家车的使用性质,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快车模式下的网约车侵权案件责任很可能是由私家车主独自承担。
(三)顺风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承担
在这种模式下,私家车为节约出行成本在网络平台发布自己的行车路线寻求合乘者,由搭乘者通过网约车平台支付费用,网约平台进行监管,并收取部分利润提成。
顺风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主要是及时提供司机和乘客信息并促成交易,不参与实际运营,属于典型的居间中介,而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乘客之间形成的是居间法律关系。这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是软件信息服务、结算服务和监管服务,其收取适当费用可以理解为软件的运营维护费。乘客不需要提供任何服务费。但网约车平台有基本的网约车司机的信息及驾驶资格核查及隐私保密义务。如果网约车侵权案件是由于网约车平台未能尽到应有的义务造成的,泽网约车平台应和侵权的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网约车侵权纠纷中的救济途径
(一)完善立法一汽大众po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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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出台的《暂行办法》中对于网约车运营和侵权赔偿方面规定的仍然不够全面,而随后各地出台的网约车管理细则也有违反上位法的情况。因此想要减少网约车侵权案件的发生就必须要完善立法,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首先要明确网约车的定义和具体范围,其次对于网约车的监管模式也应区别与传统出租车。在加强审核网约车司机资格准入的同时也应减少对于司机地域等方面的不平等限制,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共享经济发展的需求,促进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行业公平竞争,平稳发展。
(二)个案的救济
各地法院在面对网约车侵权案件时应提高受理效率,对于侵权行为人应及时采取处罚甚至强制措施,对于被侵权人的损失拒不赔偿的要及时采取强制执行。对于采取行政处罚的网约车司机也应保留其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利。[4]
(三)社会监督
在政府和网约车平台加强监管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对于网约车行业的社会监督,对于网约车司机建立完善的社会评价机制和诚信制度,对于有“黑历史”和不良驾驶习惯的网约车司机应记录在册,以便社会众的监督检查。
五、结语
网约车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虽存在着诸多问题,但为我们的生活出行也带来极大地便利。作为互联网共享经济的代表产业之一,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代表了新兴行业与传统行业的碰撞和发展。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一行业,不能一味的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网约车行业的前进。
参考文献:
[1]唐欢.网约车侵权网络平台的责任分析-案例精选-邻水县人民法院[J].2016(9):57,11.
[2]余嘉熙.网约车安全事故赔偿责任亟待明晰[J].工人报,2017(4).
residentflash大连汽车网[3]网约专车事故频发 法律标准现“真空”.21世纪经济报道,2016-5-6.
[4]徐昕.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合法性及法律救济[J].山东大学学报,2017(3).
作者简介:王 娟,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本科。
基金项目:大连民族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项目G20171202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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