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登宇、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6
【案件字号】(2019)辽02民终87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司玉峰郑福一金艳
【审理法官】司玉峰郑福一金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登宇;刘涛;吕圆;大连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郎婷婷;郭东林
【当事人】孙登宇刘涛吕圆大连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郎婷婷郭东林
【当事人-个人】孙登宇刘涛吕圆郎婷婷郭东林
【当事人-公司】大连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姜艳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姜显辉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防冻液品牌姜艳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姜显辉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艳姜显辉
【代理律所】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孙登宇
岚图汽车是哪个公司的【被告】刘涛;吕圆;大连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郎婷婷;郭东林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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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首先,刘涛在起诉状中确认本案的借款人为大连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登宇、吕圆、郎婷婷、郭东林为保证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未经释明,径行以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审理本案,确认借款人为大连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荣臻,大连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保证人,并据此作出判决不当。其次,一审判决对案涉款项的实际借款人、张荣臻签订借款合同时是以大连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还是以其个人身份签字、案涉借款是否偿还、偿还款项的性质等事实没有查清。再次,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吕圆称案涉款项涉嫌,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立案告知书。立案告知书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是否与本案相关联,一审法院应予以查清。案涉201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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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4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登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8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04:27:34
富康多少钱孙登宇、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87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登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圆(孙登宇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显辉,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吕圆。
原审被告:大连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某某北市汽车城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荣臻,经理。
原审被告:郎婷婷。
原审被告:郭东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登宇因与被上诉人刘涛、原审被告吕圆、大连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
司、郎婷婷、郭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4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首先,刘涛在起诉状中确认本案的借款人为大连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登宇、吕圆、郎婷婷、郭东林为保证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未经释明,径行以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审理本案,确认借款人为大连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荣臻,大连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保证人,并据此作出判决不当。其次,一审判决对案涉款项的实际借款人、张荣臻签订借款合同时是以大连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还是以其个人身份签字、案涉借款是否偿还、偿还款项的性质等事实没有查清。再次,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吕圆称案涉款项涉嫌,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立案告知书。立案告知书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是否与本案相关联,一审法院应予以查清。案涉2017年1月15日《鼎信汽车(张荣臻)借(刘涛)资金往来对账表》等证据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否影响案涉借款真实性及偿还情况的认定,一审法院应予以查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杭州限行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4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登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8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司玉峰
审判员 郑福一
审判员 金 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徐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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