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大连高新区火炬路凯琳汽车修配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6
【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40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夏红军毛国强缪明
【审理法官】夏红军毛国强缪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27km4【当事人】孙中;大连高新区火炬路凯琳汽车修配厂
【当事人】奔腾b70 2010款孙中大连高新区火炬路凯琳汽车修配厂
【当事人-个人】孙中
【当事人-公司】大连高新区火炬路凯琳汽车修配厂
【代理律师/律所】ces 2022马晗辽宁双辉律师事务所;刘羽上海权行律师事务所;柏雪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晗辽宁双辉律师事务所刘羽上海权行律师事务所柏雪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晗刘羽柏雪
【代理律所】辽宁双辉律师事务所上海权行律师事务所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 l6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中
【被告】大连高新区火炬路凯琳汽车修配厂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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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关于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综合本案证据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原告共花费医疗费58772.91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案外人于永萍所花费医疗费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大连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100元/天×5天)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实际花费护理费为330元/天,属于实际支出,应认定为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故护理费应
为1980元(330元/天×6天);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人员核酸检测费用300元,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4、营养费。根据大连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主张营养费500元(100元/天×5天)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5、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期6个月缺乏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仅凭医院诊断书不足以认定原告的合理休治期间。故根据原告的伤情及本案证据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原告合理休治期间为3个月(含住院天数),故根据原告提供的其2018年至2020年期间平均收入情况,原告合理误工费应为13587.88元(54351.51元÷12个月×3个月)。6、交通费。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原告住院及出院均系由120护送,相关费用已在医疗费部分予以认定,故原告另行主张交通费52.3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于原告伤势未构成伤残,且由自身重大过失导致,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合计75340.79元,被告应赔偿原告上述损失的20%即15068.16元。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大连高新区火炬路凯琳汽车修配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15068.16元;二、驳回原告孙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中负担1396元,由被告大连高新区火炬路凯琳汽车修配厂负担3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中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导致其摔伤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问题。从本案双方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情况看,被上诉人虽然在经营场所门口张贴了相关警示标志,但考虑到经营洗车服务的特殊性,在冬季经营时更应该及时除水除冰,消除由于天气寒冷,洗车水外溢等因素,导致路面结冰给他人带来安全隐患。虽然冬季洗车的驾驶员普遍提高了在洗车场所内防滑的意识,发生摔伤事故的概率较低,但正是因为被上诉人未完全尽到相关义务,才导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经营的洗车场所内不慎摔伤,被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上诉人作为到店接受洗车服务的驾驶员,对冬季洗车产生的废水外溢极易结冰,在洗车场所行走更需格外小心等常识性问题理应知晓,由于其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摔伤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一审法院由此对双方责任的划分是正确的。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有关伤后合理休治时间认定不合理的问题。由于上诉人一审时拒绝对伤情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伤情并综合考虑本案的其他证据,酌定上诉人的合理休治时间3个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孙中的
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0元,由上诉人孙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雪弗兰大黄蜂【更新时间】2022-09-24 07:18: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25日,原告驾车至被告经营场所洗车,将车停放后下车至被告收银处缴费过程中,原告因地面结冰不慎滑倒,后被120急救中心送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医,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随后住院,于2020年12月31日出院,住院天数6天,并于出院后进行复查,共花费医疗费58772.91元(120急救费684元、急诊医疗费1985.69元、住院医疗费55309.42元、门诊医疗费558.8元、院后护送费260元),其中住院医疗费原告未使用医保报销结算。根据原告提供的摔倒场地照片,被告在其门口张贴了“小心地滑”警示语,但其洗车店门口有水溢出,冬季存在结冰现象。经一审法院询问,原告表示对其伤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不申请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经营场所,对其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摔倒场地照片,被告虽在门口张贴了“小心地滑”警示语,尽到了一定的警示、告知义务,但其洗车店门口有水溢出,冬季有结冰现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未及时除水除冰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被告应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洗车场所可能存在湿滑摔倒的风险,尤其是冬季结冰路面更应小心行走,现因其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不慎摔伤,对其造成的伤害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故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应为20%。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对于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孙中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比例划分错误。本案的事实是,上诉人驾车到被上诉人经营场所洗车,进入被上诉人经营场所后,是按照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的指
挥,将车辆停至指定洗车地点后下车。时值冬日,被上诉人未将洗车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及时清理、清除,从而造成地面大面积结冰。并且被上诉人未在结冰地面周边位置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上诉人下车至被上诉人收银处缴费过程中滑倒,导致腿部严重受伤。责任完全在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上诉人针对各项损失都提供了完整的证据,足以证明实际损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经营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赔偿上诉人的全部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比例划分错误。综上所述,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贵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孙中、大连高新区火炬路凯琳汽车修配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汽车网民事判决书
(2022)辽02民终40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晗,辽宁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高新区火炬路凯琳汽车修配厂,住所地大连高新园区火炬路59号。
经营者:张作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羽,上海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雪,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中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高新区火炬路凯琳汽车修配厂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3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晗,被上诉人大连高新区火炬路凯琳汽车修配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羽、柏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中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
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比例划分错误。本案的事实是,上诉人驾车到被上诉人经营场所洗车,进入被上诉人经营场所后,是按照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的指挥,将车辆停至指定洗车地点后下车。时值冬日,被上诉人未将洗车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及时清理、清除,从而造成地面大面积结冰。并且被上诉人未在结冰地面周边位置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上诉人下车至被上诉人收银处缴费过程中滑倒,导致腿部严重受伤。责任完全在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上诉人针对各项损失都提供了完整的证据,足以证明实际损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经营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赔偿上诉人的全部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比例划分错误。综上所述,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贵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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