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移动通信管理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8.10.24 |
施行日期 gps导航系统 | 2018.10.24 |
文号 | 大政办发〔2018〕141号 |
主题类别 | 通信业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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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移动通信管理细则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4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移动通信管理细则》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
大连市移动通信管理细则
日产gt-r报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管理,促进信息通信事业的发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推进智慧大连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5G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辽政办〔2018〕1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8〕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以下简称),是指运营企业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向用户终端提供无线方式接入、实现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网络核心网与用户终端之间通信的无线电台,包括独立式宏、附设式宏和室内分布系统。
本细则所称的公众移动通信运营企业是指大连联通公司、大连移动公司、大连电信公司和大连铁塔公司(以下简称运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的配套条件,是指存在于建(构)筑物的天面、机房、管道等设置条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选址、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军用除外)。
第四条 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建设要求,适应移动通信发展需要,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环境保护和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是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或者干扰运行。
第六条 市无线电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督、备案和管理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局、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国网大连供电公司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等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我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各级政府、通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信设施产权单位、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应通过多种形式普及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电磁辐射等知识,向公众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根据移动通信技术进步和城市发展情况,及时、合理、合法设置,保障本市移动通信的消费需求。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大连市通信管理局会同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对我市、铁塔、机房等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进行详细规划部署,组织修编《大连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工作。每年可根据城市建设和通信技术发展要求,按照规划修订程序对站址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充分考虑本区域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位置、空间需求与布局等要求,明确用地位置和规模以及建设项目通信管道、、铁塔、机房、电源配建要求,提出通信管线控制要求,并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黄线管理。依据《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移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相关要求纳入项目前期生成阶段,由移动设施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标准及相关要求,一次告知相关事项,经“大连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及其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统筹纳入项目立项或建设条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竞买须知、土地出让合同文件)。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老旧城区改造设计,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地下综合管廊(沟)等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文件时,应将信息通信
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设计和预留安装条件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建设项目充分预留通信管线、配线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电信间、设备间、机房、电源、管道、天线位置和天面空间等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电信间、设备间和建筑内配线管网等通信设施,与水、电、气、暖等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统筹考虑配套设施电力需求。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和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根据《大连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预留通信设施的建设空间和用电容量,事先通知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等相关单位,并配套建设通信设施:
(一)城市道路及其防护绿带、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路灯、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
(二)机场、各类车站、港口、码头、渡口、内河航道及岸线、通航建筑物、桥梁、隧道;
(三)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业建筑、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公共广场;
(四)旅游度假景区;
(五)学校、医院、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
(六)应急避难场所;
(七)其他应配套的建设项目。
马自达m6 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国家通信设施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施工,将本条所列七项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内的通信管线、配线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电信间、设备间、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空间等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线、桥架等线缆通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审图机构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审图。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在审查本细则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通知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由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通知运营企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参加。运营企业配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完成附设式宏配套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工作。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在审批第十二条所列建设项目
时,应对通信设施及相关设施预留情况进行审核,未按本细则做出预留的,依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整改,确保信息通信配套设施保障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取得方式包括:
大连汽车网 (一)按公用设施用途由各级政府落实用地;
(二)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各级政府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将包含配建要求的规划设计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
(三)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
(四)市场购买;
(五)租赁;
(六)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内的信号盲区或者弱区、移动通信话务量高或者移动网络流量大的大型场所、通信网络频繁切换的场所等区域,应设置通信网络室内分布系统。运营企业应与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协商,并需征得对方同意或签订相关协议。鼓励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网络室内分布系统提供必要的条件。室内分布系统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多套系统共享要求,实现多网合一,避免相互干扰。
第十六条 规划站址,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网络覆盖需要;
(二)电波传播特性;
(三)设备性能状态;
(四)网络优化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广州市公安局网上车管所
第十七条 全面开放公共资源。政府带头,率先开放机关大楼,创造示范效应。鼓励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开放公共建筑,支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带动更多单位接纳移动通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费开放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所属建筑物,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馆,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公园等各类公共场所,以及各等级公路、市政道路、铁路、地铁、路灯杆、公交车站等各类公共设施。公共建筑与设施所属单位要开放其建筑的天面、公共地面、电信间、设备间、配套设施等资源,并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电力、机房、管道、管线、选址建站许可、进场许可等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推进社会站址资源与站址资源统筹共享。基于安全、共享、和谐、节能、领先的建设理念,遵循“一切挂高皆可用”的思路,启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建设,推进社会站址资源(社会塔)与站址资源(通信塔)的双向共享。积极发展公安、交通、监测、照明和电力设施等社会杆塔为运营企业5G部署工作提供服务。在新建路灯、监控、交通指示、通信等杆塔设施时,鼓励优先采用有“多杆合一”的城市智慧型杆塔。深挖通信塔资源价值,拓展视频监控、数据采集和物联网基础设施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应用。在公安通信、交通监控、安防监控、环保监测、水文监控、森林防火、河道治理
、地震监测和汽车充电桩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充分利用“双塔”资源(社会塔、通信塔)完善4G网络,推动5G部署。
腾翼c30油耗 第十九条 简化审批流程。优化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政策环境,简化或优化行政审批或备案流程,加强对铁塔等站址资源的统一规划。协调国土、城建、环保等部门,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补办土地手续要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工作程序,不再补办建设用地预审手续。各级环保部门要简化移动通信环评审批手续。对于新建移动通信,等效辐射功率小于100W的,实行电磁辐射豁免管理;不列入豁免范围的, 根据《通信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要求,运营企业应对移动通信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限值要求后,按站址在网站上公开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信息,并登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备案。各级城建部门要根据《大连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依附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建设各种设施审批等施工许可审批手续,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占用绿地的审批应在符合绿线规划及占用条件的情况下,到区市县(先导区)城建部门办理。市城建局在编制所属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做好与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有效衔接。
第三章 设置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应根据站址相关规划,结合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发展需求和区域建筑特点,选择站址。市无线电管理局依据《大连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支持运营企业的选址建设工作。大连市通信管理局会同规划、国土、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环保等管理部门及时协调解决运营企业在选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站址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新建室外的选址和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办公区域选址,优先考虑政府、企事业单位办公楼;
(二)在居住区选址的,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三)选址时尽量避开历史保护建筑,并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
(四)天馈线的走向和布局应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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