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大连葵英大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5 
【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5441号  北京限号2023年6月最新限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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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王虹 
【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王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大连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大连葵英大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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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孙智红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张露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杨传君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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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孙智红张露杨传君 
【代理律所】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大连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葵英大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提供了银行转账支票加以证明;被上诉人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转款系依据政府指示与上诉人达成的退投资款的行为,但未能提供依政府指示转款的相应文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提供了银行转账支票加以证明;被上诉人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转款系依据政府指示与上诉人达成的退投资款的行为,但未能提供依政府指示转款的相应文件。因此,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纠纷,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涉及实体审理问题,一审从程序上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
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11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更新时间】2022-09-22 18:55:42 
大连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大连葵英大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汽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54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陆云秋,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红,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葵英大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某某/div>法定代表人:姜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君,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雪,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葵英大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1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提供了银行转账支票加以证明;被上诉人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转款系依据政府指示与上诉人达成的退投资款的行为,但未能提供依政府指示转款的相应文件。因此,本案系平等民
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纠纷,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涉及实体审理问题,一审从程序上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11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落款
审判长  王艳波
审判员  高明伟
审判员  王 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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