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明、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爱卡汽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8 
【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13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姝丽刘丽媛张萍萍 
【审理法官】陈姝丽刘丽媛张萍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吕明;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吕明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吕明 
【当事人-公司】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和友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戴世杰、王晓婷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和友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戴世杰、王晓婷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和友戴世杰、王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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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新a6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吕明;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吕明与上诉人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西亚特ibiza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侵权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明与上诉人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吕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吕明撤回起诉;    三、准许吕明、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24元,由吕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2元(吕明预交6498元,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预交5324元),减半收取5911元,由上诉人吕明负担3249元,由上诉人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66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7:06:32 
吕明、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民终13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友,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世杰、王晓婷,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明与上诉人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明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原审起诉及上诉。上诉人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明与上诉人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吕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吕明撤回起诉;
大连汽车网     三、准许吕明、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24元,由吕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2元(吕明预交6498元,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预交5324元),减半收取5911元,由上诉人吕明负担3249元,由上诉人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66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陈姝丽
汽车节能审判员 刘丽媛
审判员 张萍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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