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迟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2
【案件字号】(2020)辽02民辖终1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凯安静苍琦
【审理法官】董凯安静苍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十万元左右买什么车好【当事人】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迟东;左建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徐彦平;大连伯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行勇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迟东左建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徐彦平大连伯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行勇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迟东左建欣徐彦平
【当事人-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大连伯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行勇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冯勇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王婷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刘汉鹏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勇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王婷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刘汉鹏辽宁海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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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冯勇王婷刘汉鹏
【代理律所】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艾玛电动车【字号名称】民终字
途观1.8t风尚版【原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
【被告】迟东;左建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徐彦平;大连伯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商财
【本院观点】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所称本案不属于此类纠纷,以及当事人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义务履行争议,均属于实体审理范围,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证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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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所称本案不属于此类纠纷,以及当事人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义务履行争议,均属于实体审理范围,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不予审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大连伯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行勇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管辖异议申请人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负担,并于收到本裁定七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缴纳。该费用
为原审裁定遗漏内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0:03:27
【二审上诉人诉称】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上诉称,一、本案案由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属于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2019年7月4日,徐彦平驾驶辽B×××××小型专用客车,在京哈高速公路哈尔滨方向200KM+300M处(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县境内),碰撞上诉人单位正在养护作业中的冀C×××××天信中型专项作业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认定书确定上诉人司机左某承担“主要责任",徐彦平承担“次要责任",迟东无责任。迟东于2019年8月28日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所列被告除徐彦平所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外,其它被告没有一个在大连市西岗区有住所地。而“浙商保险"与徐彦平驾驶的辽B×××××小型专用客车车辆的“所有人"大连伯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形成的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浙商保险"不是交通事故的“事故对方"。上诉人在2019年10月8日13点30分参加了西岗区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在调解中“浙商保险"提供了基于与伯晟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的“座位险"向迟东及徐彦平理赔的相关证据,没有基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当事人"身份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十八条之规定,如迟东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浙商保险"管辖应在大连市西岗区法院,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并不属于西岗法院。二、徐彦平雇主大连伯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及大连行勇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共同对迟东承担赔偿责任。受移送的迁安县人民法院更方便解决迟东的赔偿问题。徐彦平驾驶的辽B×××××小型专用客车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大连伯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包含“非急救医疗病残运送"。该车辆车身标有“114-行勇"字样。因此应当依法认定徐彦平本次“护送"行为是单位行为,徐彦平及伯晟、行勇二公司应共同对迟东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10月8日“诉前调解"中伯晟公司及行勇公司向西岗法院提交了与徐彦平签订的“承包合同"。如“不是单位行为"应当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认定伯晟公司及行勇公司的过错。如存在“承包挂靠"应根据同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认定伯晟、行勇、徐彦平连带责任。而且,徐彦平个人不可能取得卫生及工商部门认证的“非急救医疗病残运送"单位资质。本案如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县人民法院更方便对上述情况的认定,能够尽快解决对迟东的赔偿问题。三、上诉人已协调我单位车辆保险人秦皇岛平安保险公司为迟东预先垫付医药费人民币44.5万元,而徐彦
大连汽车网平车辆车主大连伯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分文未付。上诉人在2019年10月8日一审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前后,共协调保险公司为迟东预支医药费人民币44.5万元。分别为2019年8月12号预支人民币20万元,9月10号预支人民币10万元,11月13号预支人民币7.25万元,12月5号预支人民币7.25万元。而徐彦平车辆车主大连伯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分文未付。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迟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辖终1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48949955。
法定代表人:吴勇往,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迟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左建欣。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某某温州大厦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009315510。长城凌傲
法定代表人:张来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鹏,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彦平。
原审被告:大连伯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连胜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信用代码912102040890590675。
法定代表人:韩行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雄,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某某某某用代码91210200058074010F。
法定代表人:辛钰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丹,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审被告:大连行勇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连胜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1210204665827440A。
法定代表人:韩雄,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迟东、原审被告左建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徐彦平、大连伯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行勇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6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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