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3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20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建清吴博文张瑞
【审理法官】张建清吴博文张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王金华
【当事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王金华
【当事人-个人】福田汽车怎么样王金华
【当事人-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崔玉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玉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玉
【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
【被告】王金华
【本院观点】就2016年至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双方均确认王金华每年应休年休假15天,欧辉客车分公司主张春节期间安排王金华休年休假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欧辉客车分公司应支付王金华相应工资。王金华以欧辉客车分公司未经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欧辉客车分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4812元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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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就2016年至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双方均确认王金华每年应休年休假15天,欧辉客车分公司主张春节期间安排王金华休年休假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欧辉客车分公司应支付王金华相应工资。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经核算,
一审法院核算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欧辉客车分公司该项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费一节。根据查明的事实,王金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双方提交的考勤表核算,王金华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经核算,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940.23元符合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王金华存在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情况,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欧辉客车分公司应按照150%的标准支付相应延时加班费,其中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欧辉客车分公司已支付王金华一部分加班费,应从加班费总额中予以扣除。经核算,一审法院认定欧辉客车分公司应支付王金华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278462.8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本案中,欧辉客车分公司未与王金华协商,将其职位由北京工厂副厂长调整为高级主任工程师,工作岗位和内容发生变化。在劳动报酬方面,王金华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工资单显示,自2018年3月之后考核激励工资标准降低,且2016年、2017年王金华享有年终奖,而调整后,欧辉客车分公司表示对高级主任工程师岗位年终奖没有明确规定;欧辉客车分公司亦
存在拖欠王金华加班费的情形。综上,本院认为,王金华以欧辉客车分公司未经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欧辉客车分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4812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欧辉客车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奔驰r级2021-11-01 05:40:57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与王金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福田汽车系统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20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梁兆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王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以下简称欧辉客车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金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哪有买皮卡车二审上诉人诉称 欧辉客车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欧辉客车分
公司无需支付王金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4812元;2.欧辉客车分公司向王金华支付2016年至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5655元;3.欧辉客车分公司无需支付王金华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加班费286403.04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令欧辉客车分公司向王金华支付2016年至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3499.31元,金额计算有误。王金华2016年至2017年的月度工资标准为23800元,按照每年15天未休年休假来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为23800/21.75某2某15某2=65655元,一审判令金额错误。2.一审法院判令向王金华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加班费286403.04元事实认定不清。(1)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王金华的月度工资标准为23800元,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1900元、绩效工资标准7140元,固定加班工资4760元。固定支付加班工资是因为公司从2014年底到2018年实行大小周轮休,每月有2天周六加班。对于月度工资中包含固定加班工资,欧辉客车分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2016年、2017年固定支付的加班费总额均为57120元,2018年固定支付的加班费总额为39040元。王金华劳动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加班费时应扣除已支付的加班费。(2)加班费金额计算有误。王金华在2016年至2018年6月法定节假日加班有2天,即使按照月度工资标准23800元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应为6565.5元。实际上,计
算加班费时每月固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应从计算基数中扣除,加班费计算应按照日工资875.4元进行计算,一审法院计算的超过法定标准时间加班费有误。一审法院认定的加班费过分高于实际应付。3.一审判决以欧辉客车分公司未与王金华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降低为由,认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王金华职位由北京工厂副厂长调整为高级主任工程师,仅是职位调整,属于公司用工自主权范围,其工作内容及职责均未作调整,工资标准也未降低,并且在2018年7月份还上调了王金华的月度工资标准,由23800元上调为26200元。一审判决以此为由认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4812元错误。4.欧辉客车分公司没有欠发王金华加班费的主观恶意,本案中巨额加班费实属王金华恶意索取。王金华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水平较高,实际发放工资远高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除此之外每年公司还向其发放数万元的奖金,如果公司存在欠发其加班费的恶意,完全可以以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其余金额列为加班费或将奖金全部列为加班费。按照公司管理规定,王金华的加班工资已经通过月度固定发放的加班工资及统算后的加班费形式发放,公司完全没有欠发王金华加班费的故意。王金华在职期间从未向公司提出补发加班费的要求,其在职期间完全认可公司给予的工资和奖金情况。2018年公司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将一些行政职务名称作了调整,相关职
务名称调整是公司根据业务情况整体调整,很多管理人员职务名称均作了调整,并非针对王金华个人。王金华职务名称由北京工厂副厂长调整为高级主任工程师,工作内容、薪酬标准均不变。但是王金华不满意职务名称的变化,先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提交了辞职报告,后来觉得可以利用其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多年了解到的公司人事管理方面的漏洞,又赶紧补了一份解除通知寄到公司。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金华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欧辉客车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为员工的应得工资。王金华月基本工资为23800元,从工资支付的银行流水中可见加班费未计算在其中,加班工资应按照王金华的应得工资计算,也应包括各项奖金及津贴等项目。2.欧辉客车分公司违法变更王金华的工作岗位,2018年因欧辉客车分公司的领导发生变更,一批员工在无任何纰漏的情况下被违法辞退、调岗降薪,从2018年开始王金华的工资待遇就有所降低。欧辉客车分公司未按规定支付王金华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认定其公司违法解除并向王金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自动挡开车步骤
原告诉称 欧辉客车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欧辉客车分公司不予支付王金华2
美国通用汽车公司016年1月至3月及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76597.7元;2.欧辉客车分公司不予支付王金华2018年3月至5月期间加班费差额13197.82元;3.欧辉客车分公司不予支付王金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4812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金华承担。
王金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欧辉客车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4812元;2.判令欧辉客车分公司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周六、周日加班费783840元;3.判令欧辉客车分公司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法定节假日十一假期的加班费97980元;4.判令欧辉客车分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7980元;5.判令欧辉客车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金华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辉客车分公司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周六、周日加班费733988元;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欧辉客车分公司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十一假期加班费107121元;将第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欧辉客车分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1730元;第1项、第5项诉讼请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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